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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-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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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4 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: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105有 的 宗 法 性 宗 教 相 協 , 成 為 傳 統 宗 教 的 核 心 , 受 制 或 服 務 於 皇 權153 ; 佛 陀 之 教 在 中 華 文 化 傳 統 中 , 曾 因 出 家 沙 門 , 而 飽 受 爭 議 ( 與攻 擊 )。 兩 相 激 盪 與 融 合 , 類 似 於 在 印 度 : 佛 陀 創 立 的 出 家 沙 門 宗教 發 展 於 在 家 祭 司 的 婆 羅 門 神 教 的 文 明 傳 統 。在 世 界 各 大 宗 教 中 , 佛 陀 身 為 出 家 沙 門 , 弘 法 創 教 之 年 即 成 立龐 大 的 僧 團 , 乃 是 一 大 特 色 154 。 相 應 地 , 在 各 宗 教 的 聖 典 文 獻 內 ,佛 教 聖 典 的 特 點 之 一 是 專 門 的 《 律 藏 》; 最 核 心 的 《 比 丘 戒 》 直 緣於 佛 陀 , 今 日 所 見 的 各 傳 本 幾 乎 全 相 同 , 至 今 仍 在 僧 團 內 如 法 如 律地 半 月 誦 出 。 相 對 地 , 以 中 華 儒 學 為 例 ,《 論 語 》、《 孟 子 》、《 荀 子 》或 《 大 學 》、《 中 庸 》 等 , 幾 乎 未 見 專 業 宗 教 師 的 特 有 團 體 規 章 。中 華 儒 學 早 在 ( 西 ) 漢 代 已 結 合 國 家 的 統 治 , 漸 成 為 「 國 與家 」 的 宗 法 社 會 結 構 , 建 立 華 夏 的 文 明 傳 統 ; 佛 教 於 華 夏 的 發 展就 是 激 盪 或 調 適 或 融 入 既 有 的 文 明 傳 統 155 。 佛 教 在 東 漢 傳 入 中國 , 前 幾 世 紀 的 吸 收 準 備 , 正 值 華 夏 文 明 的 政 治 與 文 化 大 亂 動 、大 融 合 於 各 民 族 政 權 的 異 文 化 。 佛 法 和 平 傳 入 中 國 的 情 況 , 類 似於 佛 陀 創 教 的 時 代 , 婆 羅 門 教 的 權 力 結 構 鬆 動 。 值 此 外 緣 , 佛 教激 盪 於 漢 代 已 成 的 華 夏 文 明 政 教 結 構 ; 到 了 隋 唐 , 佛 教 極 盛 , 天153154155參 見 《 牟 鍾 鑒 1995》( 頁 14-5) 與 《 中 宗 史 2003》 頁 1213-6。同 參 《Olivelle1974》(p.Ⅶ)。在 《 黃 仁 宇 1998》( 頁 12&66) 與 《 杜 正 勝 編 2004》( 頁 2), 都 大 分傳 統 的 中 國 史 為 兩 階 段 , 秦 漢 帝 國 確 立 文 明 傳 統 ; 漢 則 確 立 宗 法 性 宗 教 為 傳統 典 範 (《 牟 宗 鑒 1995》 頁 170、《 中 宗 史 2003》 頁 214-6)。台 的 判 教 , 消 化 綜 合 印 度 中 期 為 主 的 華 譯 佛 典 、 兼 前 期 帶 後 期 ,調 適 於 華 夏 文 明 傳 統 , 創 建 華 語 系 東 亞 佛 教 的 思 想 典 範 。 其 中 ,一 般 的 善 法 , 以 儒 ( 道 ) 為 主 ; 真 正 的 佛 教 則 是 始 於 解 脫 為 本 的三 「 藏 」 教 。 這 成 為 佛 教 在 中 國 的 基 本 結 構 , 宋 朝 以 後 更 為 確 定 。佛 教 未 直 接 建 立 社 會 基 礎 156 , 專 在 高 妙 處 發 展 ; 乃 至 , 對 佛 法 的學 習 , 無 意 世 間 福 德 與 善 法 , 卻 高 求 急 證 ; 未 深 入 於 歸 本 釋 尊 的聖 典 , 卻 空 言 「 圓 」 證 。 佛 教 後 續 的 發 展 , 更 難 被 儒 宗 賢 達 理 解 ;淨 脫 文 化 習 氣 的 教 內 在 家 信 眾 至 為 難 得 , 安 享 僧 團 之 樂 的 出 家 眾更 是 寶 貴 157 。 因 此 , 華 語 系 佛 教 的 發 展 , 生 長 於 國 與 家 的 宗 法 社會 , 終 成 儒 釋 道 三 教 同 源 或 合 一 ; 美 則 稱 為 交 融 於 中 華 文 化 , 反省 地 考 察 , 則 說 「 馴 化 」 158 , 乃 至 邊 緣 化 。 這 結 果 , 尚 未 如 佛 教在 印 度 消 融 於 印 度 教 , 還 保 留 著 「 佛 教 」 159 。156面 對 這 個 問 題 , 太 虛 法 師 開 啟 現 代 改 革 與 印 順 法 師 推 創 的 新 典 範 ,都 極 力 詮 釋 佛 教 的 「 人 天 」 善 法 ( 如 《 印 順 8》 頁 197、《 印 順 12》 的 「 五乘 共 法 」)。 回 歸 佛 陀 的 教 導 , 本 書 對 比 詮 釋 契 對 教 外 人 士 的 教 導 , 佛 法 直 接受 用 於 教 外 人 士 ; 以 入 信 的 道 次 第 , 深 植 社 會 , 推 續 滋 養 教 法 。157在 《 呂 澂 選 集 ( 一 )》( 頁 129-30), 評 說 :「 如 法 如 律 之 僧 伽 制 度 ,數 千 年 來 未 傳 此 土 , 今 云 僧 制 , 則 有 如 法 建 立 而 已 矣 」。158159參 見 《 林 鎮 國 2002a》 頁 213。華 語 系 的 東 亞 佛 教 , 隋 代 的 天 台 判 教 在 中 華 本 土 建 立 思 想 典 範 , 盛唐 的 華 嚴 繼 創 高 峰 ; 經 禪 與 淨 的 簡 化 發 展 , 而 更 本 土 化 。 隨 著 盛 唐 建 立 的 東亞 世 界 , 朝 鮮 、 日 本 與 越 南 ( 可 代 稱 中 華 鄰 邦 ) 明 顯 進 入 東 亞 世 界 ( 參 見 《 中國 通 史 》 頁 333-8), 朝 鮮 近 於 東 亞 中 心 、 越 南 ( 另 外 , 還 有 東 南 亞 的 文 化 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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