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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-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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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8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: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59阻 戰 , 不 曾 涉 及 「 政 教 合 一 」 的 言 行 , 更 制 戒 禁 止 比 丘 涉 入 政 治 。應 用 在 全 球 化 的 政 治 , 主 張 政 教 分 離 的 民 主 制 度 55 , 批 判 任 何 佛 教式 的 政 教 合 一 , 反 對 任 何 狂 熱 的 政 教 合 一 或 基 本 教 義 派 56 。 第 三 ,居 士 學 習 正 當 職 能 與 理 財 能 力 , 正 命 積 財 , 僧 信 修 習 世 間 善 業 造福 , 進 而 慧 證 聖 諦 。 值 全 球 化 時 代 的 經 濟 競 爭 , 正 對 於 居 士 兼 顧 工作 與 經 濟 倫 理 , 在 聖 典 中 , 佛 陀 契 對 在 家 男 女 , 分 別 教 授 一 個 八 法的 正 命 修 行 次 第 , 乃 是 「 證 淨 之 道 」 的 應 用 , 可 稱 作 「 正 命 之 道 」57 。 本 書 將 結 合 《 善 生 經 》 58 等 , 研 究 「 正 命 之 道 」, 整 合 於 三 重 契機 之 教 , 並 作 當 代 詮 釋 ; 猶 如 修 學 佛 法 , 始 於 棄 邪 歸 正 , 離 八 邪 道55阿 育 王 作 為 君 主 護 法 推 動 佛 教 的 榜 樣 (《Gombrich1988》 頁 133), 在巴 利 語 系 的 南 傳 佛 教 國 家 , 傳 統 上 被 奉 守 ,「 君 主 政 體 與 僧 伽 聯 繫 」 而 形 成文 明 傳 統 。 佛 教 面 對 現 代 的 衝 擊 , 泰 國 首 先 改 革 這 個 傳 統 ; 終 而 維 持 該 國 獨立 , 免 於 淪 為 殖 民 地 ( 參 見 《 許 譯 Smart2004》 頁 76f.&520f.,《 蔡 譯SarDesai2001》 第 十 一 章 )。56 《 王 譯 Armstrong2003》 認 為 : 三 大 一 神 教 內 ,「 為 神 而 戰 的 戰 役 , 乃為 企 圖 填 補 那 奠 基 於 科 學 理 性 主 義 之 社 會 核 心 處 的 虛 無 」( 頁 517)。 從 佛 法觀 之 , 則 是 根 源 於 片 面 執 取 認 識 能 力 的 發 展 、 結 合 著 追 逐 五 欲 與 爭 勝 的 敵 對感 。57 (a) 對 男 眾 , 在 《A8:54-5》(IV p.281-5) 與 《 雜 第 91 經 》(《 雜 會下 》 頁 128); 對 女 眾 ,《A8:48-50》(IV p.268-71)。 前 四 法 乃 世 間 福 業 , 男女 有 別 ; 後 四 法 則 縮 要 「 證 淨 之 道 」, 不 分 男 女 。(b) 在 《 木 村 泰 賢 2》( 頁 254) 與 《 印 順 8》 頁 199-200), 都 引 《 雜第 91 經 》 的 前 四 法 , 說 明 經 濟 生 活 。58 《 善 生 經 》 乃 代 稱 《D31》、《 長 阿 第 16 經 》 與 《 中 阿 第 135 經 》 等 。向 世 間 八 正 道 , 依 世 間 八 正 道 進 修 出 世 間 八 正 道 , 終 至 漏 盡 的 十 無學 法 59 。很 明 顯 地 , 佛 陀 契 對 時 代 結 構 性 「 衝 突 」 苦 難 60 , 不 只 批 判 苦59 (a) 以 八 正 道 ( 正 見 、 正 思 惟 、 正 語 、 正 業 、 正 命 、 正 精 進 、 正 念 、正 定 ) 為 中 心 , 從 離 邪 向 正 , 依 世 間 至 出 世 間 , 次 第 證 果 、 各 得 十 法 , 可 綜合 參 見 《M117》 與 《 中 阿 第 189 經 》;《 相 應 阿 含 . 道 相 應 》, 特 別 是 《 雜 第784-9 經 》(《 雜 會 中 》 頁 389-96) 與 《S45:21-7》(Ⅴp.17-21);《S55:26》Ⅴp.380 與 《 中 阿 第 28 經 》( 證 四 預 流 支 的 初 果 聖 者 可 得 十 法 ; 須 巴 漢 對 比 ,再 綜 合 餘 經 )。(b) 以 上 述 的 線 索 , 整 理 貫 穿 道 次 第 , 可 參 見 《Thanavuddho2003》 第四 章 , 略 見 〈Bucknell1984〉、《 楊 郁 文 1993》 頁 22( 該 書 異 於 前 二 者 的 , 在十 善 業 )。60佛 陀 說 法 創 教 , 考 慮 時 代 的 結 構 背 景 與 能 改 革 的 範 圍 與 層 次 。(a1) 對 婆 羅 門 神 教 的 種 姓 起 源 神 話 與 當 時 最 大 的 不 合 理 衝 突 。 在 《 雜第 548 經 》(《 雜 會 下 》 頁 435f.) 與 《M84》(Ⅱp.84)、《 雜 第 1146 經 》(《 雜會 下 》 頁 102) 與 《S3:3:1》(Ⅰp.93), 都 契 對 國 王 ( 前 一 經 乃 大 迦 旃 延 所 說 ),以 業 的 價 值 為 核 心 ( 未 破 及 婆 羅 門 神 教 的 種 姓 起 源 神 話 ), 說 明 種 姓 平 等 。在 《D27》 與 《 長 阿 第 5 經 》 與 《 中 阿 第 154 經 》, 契 對 婆 羅 門 出 身 的 佛 教僧 眾 , 針 對 婆 羅 門 神 教 的 種 姓 起 源 神 話 與 當 時 的 現 實 , 佛 陀 有 層 次 的 引 導 與改 革 , 分 作 三 層 次 。 經 文 的 主 體 , 正 對 婆 羅 門 神 教 的 四 姓 創 造 神 話 , 以 十 善與 惡 的 業 果 為 原 理 , 從 世 界 的 成 與 壞 , 提 出 四 姓 起 源 的 新 神 話 , 解 釋 各 團 體的 社 會 分 工 與 目 的 。( 以 這 群 經 為 核 心 ,《Meisig1988》( 頁 67-71) 與〈Gethin1997〉 與 〈 呂 凱 文 2005b〉, 提 供 三 種 研 究 進 路 )(a2) 就 人 類 對 福 德 與 解 脫 智 德 的 追 求 、 對 ( 未 來 ) 社 會 潛 在 的 整 體 渴望 。 在 《D26》 與 《 長 阿 第 6 經 》 與 《 中 阿 第 154 經 》, 佛 陀 的 引 導 與 改 革 ,亦 可 分 成 三 個 層 次 。 經 文 的 主 體 , 從 善 惡 業 , 說 明 世 間 的 治 亂 興 衰 , 最 後 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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