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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-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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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8 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: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219成 一 完 整 的 體 系 」。 但 是 , 在 後 期 的 《 聖 典 集 成 》, 依 聖 典 成 立 史 論的 四 悉 檀 , 開 始 新 典 範 的 後 期 判 教 , 就 轉 移 了 三 法 印 代 表 的 前 期 體系 。 這 亦 代 表 , 後 期 強 化 「 詮 釋 」 旨 趣 362 , 前 期 強 於 抉 「 判 」 旨 趣 ;所 以 ,「 融 鑄 」 典 範 後 期 的 新 體 系 。《 契 理 人 間 》 攝 要 後 期 新 體 系 的 痕 跡 , 還 可 對 比 1952〈 依 機362 (a) 新 典 範 有 濃 厚 的 「 詮 釋 」 旨 趣 ; 這 被 〈 宣 方 2003&2005〉 深 刻的 洞 見 ( 後 文 頁 18:「 印 順 思 想 就 其 根 底 而 言 乃 是 一 種 佛 教 聖 典 詮 釋 的 方 法與 範 式 」)。 相 伴 這 個 詮 釋 旨 趣 , 新 典 範 還 重 視 法 義 的 真 實 性 , 即 是 抉 「 判 」旨 趣 。 更 基 礎 的 , 研 析 龐 大 的 聖 典 文 獻 , 才 提 出 基 礎 的 聖 典 成 立 史 論 , 又 有《 雜 阿 含 經 論 會 編 》( 及 〈 雜 整 〉); 如 此 研 究 聖 典 傳 承 的 文 獻 學 旨 趣 ( 參 見〈 林 鎮 國 2002b&2003〉 頁 3& 頁 10), 則 是 新 典 範 的 基 礎 。 作 為 忠 實 佛 弟 子的 印 順 法 師 , 正 是 重 探 法 源 ,「 以 人 間 的 佛 陀 ── 釋 迦 為 本 」, 才 批 判 華 語 系舊 典 範 的 「 合 法 性 」( 如 〈 宣 方 2005〉 頁 15: 所 說 「 反 省 中 國 佛 教 傳 統 的 合法 性 」), 開 創 華 語 系 佛 教 的 新 典 範 。(b) 在 〈 宣 方 2003&2005〉, 敏 銳 地 「 批 評 台 灣 佛 教 未 建 立 反 省 和 批 判的 主 體 性 格 」( 後 文 頁 16)。 這 種 不 足 , 在 重 要 的 根 源 , 就 思 想 上 , 太 虛 法師 與 印 順 法 師 的 「 問 題 意 識 」 乃 共 承 二 十 世 紀 初 「 中 國 社 會 各 個 領 域 思 想 」( 如 後 文 頁 15), 都 可 判 屬 於 「 現 代 」 型 的 典 範 ; 印 順 法 師 掩 關 後 , 對 時 代的 直 接 回 應 又 趨 弱 (《 契 理 人 間 》 才 又 重 啟 )。 而 當 今 台 灣 ( 為 主 的 海 外 ) 華人 社 會 ( 與 佛 教 ), 已 進 入 全 球 化 的 新 時 代 ( 如 〈 蕭 新 煌 2003〉 等 ); 中 華本 土 相 隨 ( 佛 教 較 慢 )。 如 〈 宣 方 2003〉, 已 反 省 新 時 代 典 範 之 「 必 要 性 」與 「 思 想 資 源 」( 頁 12f.); 今 日 , 各 地 域 的 佛 教 如 何 建 立 「 反 省 與 批 判 的 主體 性 格 」? 因 緣 諸 多 , 基 礎 的 , 透 過 佛 教 的 原 始 聖 典 , 研 究 釋 尊 的 教 導 , 建立 「 合 法 性 」; 發 揮 釋 尊 深 刻 的 人 性 批 判 與 廣 闊 的 社 會 批 判 ( 後 部 份 未 被 印順 法 師 相 稱 地 重 視 ), 醒 覺 人 心 與 世 風 , 厚 植 各 區 域 佛 教 的 交 互 主 體 性 。設 教 來 說 明 人 間 佛 教 〉。 在 《 契 理 人 間 》 第 7 節 , 先 說 明 與 太 虛 法師 「 人 生 佛 教 」 的 三 點 不 同 。 說 明 第 一 點 不 同 時 , 首 先 引 出 其 晚 年判 教 之 文 , 再 抉 擇 其 「 行 之 當 機 及 三 依 三 趣 」; 這 正 是 精 煉 上 二 長文 的 論 述 。 第 7 節 正 式 「 說 明 人 間 佛 教 」, 就 是 引 用 〈 依 機 設 教 來說 明 人 間 佛 教 〉 等 文 的 「 序 論 」; 重 述 要 義 時 ,「 時 代 傾 向 」 亦 同 引述 該 「 序 論 」。 因 此 說 , 為 了 消 化 太 虛 法 師 的 晚 年 判 教 與 「 人 生 佛教 」, 而 有 1952〈 依 機 設 教 來 說 明 人 間 佛 教 〉, 代 表 新 典 範 的 前 期 ;為 了 融 貫 新 典 範 的 前 後 期 判 教 與 四 類 聖 者 的 架 構 , 再 化 為 「 人 間 佛教 」, 而 有 《 契 理 契 機 之 人 間 佛 教 》, 代 表 典 範 後 期 的 新 體 系 。但 是 , 在 《 契 理 人 間 》, 判 教 的 主 體 含 攝 聖 典 成 立 史 論 與 印 度佛 教 思 想 史 論 , 再 普 遍 泛 說 : 廣 及 一 切 佛 法 ; 而 1941 與 1952 的 判教 長 文 , 所 判 的 範 圍 廣 涉 印 度 境 內 與 境 外 三 區 , 吸 收 太 虛 法 師 晚 年定 論 , 完 整 含 攝 佛 教 世 界 , 而 正 對 時 代 之 用 。 這 個 不 同 , 又 是 新 典範 的 一 項 發 展 。 而 《 聖 典 集 成 》 確 立 的 四 期 定 說 , 即 難 以 延 伸 對 應解 釋 印 度 境 外 三 系 , 亦 為 判 教 論 的 一 大 不 足 363 。 從 而 , 在 《 遊 心 法海 》 與 《 契 理 人 間 》, 就 只 是 選 取 1941 與 1952 二 長 文 的 片 斷 , 無法 重 述 或 融 釋 其 中 的 判 教 。 更 基 礎 的 缺 失 , 四 期 之 時 間 分 隔 不 「 平允 」, 亦 即 標 舉 個 人 詮 釋 出 來 的 「 初 期 大 乘 」 為 一 期 ( 時 間 約 只 200363在 1985 年 8 月 , 開 始 撰 寫 的 《 方 便 之 道 》( 收 於 《 印 華 2》, 寫 作 年代 參 見 《 印 順 1994》 頁 167)。 該 書 判 分 佛 法 的 流 變 , 仍 用 印 度 的 三 期 與 境外 的 三 區 ( 頁 1-3)。 可 見 , 適 切 且 完 整 彰 顯 佛 教 世 界 之 重 要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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