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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-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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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: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51代 稱 為 「 入 信 之 道 」。 若 綜 合 理 解 教 授 因 緣 與 成 果 , 在 佛 陀 的 教 導之 中 , 善 學 的 教 外 人 士 有 機 緣 見 法 成 聖 、 並 即 皈 信 ; 契 應 時 代 而 詮釋 , 有 助 解 構 佛 教 可 能 的 封 閉 意 識 型 態 。 佛 弟 子 在 自 護 中 迎 向 世間 , 融 通 非 佛 教 徒 與 佛 教 徒 的 關 係 ; 佛 陀 之 教 相 遇 相 融 於 世 界 文天 法 ( 如 《 雜 第 1104 經 》《 雜 會 下 》 頁 53 與 《S11:2:1》Ⅰp.228), 及 種 種的 事 與 法 義 ( 如 《 雜 . 諸 天 相 應 》《 雜 會 下 》 頁 219f. 與 《S1》Ⅰp.1f.)。 這些 可 廣 泛 地 視 為 契 對 教 外 的 教 導 , 亦 對 治 當 時 的 神 教 信 仰 。 當 中 值 得 注 意 的是 , 其 聽 受 佛 教 , 可 能 護 法 、 禮 讚 三 寶 ; 但 是 , 不 能 出 家 , 又 沒 有 契 對 的 道次 第 定 型 式 。 而 教 外 人 士 學 習 佛 法 , 則 可 能 成 為 在 家 信 眾 , 乃 至 出 家 入 僧 ,住 持 正 法 。(b) 佛 陀 施 教 「 次 第 之 論 」 的 因 緣 , 若 細 加 體 會 , 有 助 理 解 「 入 信 之道 」 的 旨 趣 , 平 衡 詮 釋 的 尺 度 。 於 下 , 舉 一 經 證 , 說 明 「 次 第 之 論 」 的 定 型內 容 ( 底 線 的 部 份 ) 與 過 程 ( 略 分 7 段 , 更 前 的 因 緣 從 略 ):「(1) 世 尊為 我 說 法 , 勸 發 渴 仰 , 成 就 歡 喜 。 無 量 方 便 , 為 我 說 法 , 勸 發 渴 仰 , 成 就 歡喜 已 ;(2) 如 諸 佛 法 先 說 端 正 法 , 聞 者 歡 悅 : 謂 說 施 、 說 戒 、 說 生 天 法 ;毀 呰 欲 為 災 患 , 生 死 為 穢 , 稱 歎 無 欲 為 妙 , 道 品 白 淨 。(3) 世 尊 為 我 說 如是 法 已 , 佛 知 我 有 歡 喜 心 、 具 足 心 、 柔 軟 心 、 堪 耐 心 、 勝 上 心 、 一 向 心 、 無疑 心 、 無 蓋 心 、 有 能 有 力 堪 受 正 法 , 謂 如 諸 佛 說 正 法 要 。(4) 世 尊 即 為 我說 苦 、 習 、 滅 、 道 。(5) 我 爾 時 , 即 於 坐 中 , 見 四 聖 諦 苦 、 習 、 滅 、 道 。猶 如 白 素 , 易 染 為 色 。…… 我 見 法 、 得 法 , 覺 白 淨 法 , 斷 疑 、 度 惑 , 更 無 餘尊 , 不 復 從 他 , 無 有 猶 豫 , 已 住 果 證 , 於 世 尊 法 得 無 所 畏 。(6) 尊 者 ! 我爾 時 , 即 從 坐 起 , 稽 首 佛 足 :『 世 尊 ! 我 今 自 歸 於 佛 、 法 及 比 丘 眾 , 唯 願 世尊 受 我 為 優 婆 塞 , 從 今 日 始 , 終 身 自 歸 , 乃 至 命 盡 。 世 尊 ! 我 從 今 日 , 從 世尊 自 盡 形 壽 , 梵 行 為 首 , 受 持 五 戒 』。(7) 尊 者 。 若 我 從 世 尊 自 盡 形 壽 。梵 行 為 首 。 受 持 五 戒 。」(《 中 阿 第 38 經 》 大 1 頁 480 中 - 下 )。化 , 為 世 人 共 享 共 用 。 從 而 ,( 佛 弟 子 ) 減 少 或 避 免 落 入 所 謂 世 界「 文 明 衝 突 」 44 的 意 識 型 態 , 免 於 戰 爭 式 的 「 宗 教 衝 突 」; 回 歸 人 的行 為 價 值 , 解 構 宗 教 式 的 驕 慢 我 執 , 善 解 宗 教 , 善 待 自 他 , 成 就 世間 善 業 , 契 機 修 證 道 次 第 ; 猶 如 修 學 佛 法 , 始 於 相 互 尊 重 而 離 惡 ,依 十 善 業 45 , 進 趣 菩 提 。佛 陀 的 契 機 教 導 , 善 學 的 教 外 人 士 有 機 緣 見 法 成 聖 、 再 皈 依 ,更 何 況 佛 教 的 僧 信 ! 這 對 佛 教 的 三 大 傳 統 , 更 有 啟 發 。 如 果 宗 教 師不 一 味 地 灌 輸 信 眾 自 宗 絕 對 唯 一 ;「 演 說 正 法 是 快 樂 」, 學 習 「 擇 法覺 支 」, 但 不 引 導 信 眾 封 閉 於 自 宗 、 更 不 禁 止 信 眾 參 學 。 僧 信 回 歸行 為 的 價 值 , 歸 本 釋 尊 , 安 詳 抉 法 析 理 , 始 於 鼓 勵 學 習 各 宗 教 利 樂世 間 的 優 點 。 若 果 如 此 朝 向 , 佛 教 世 界 的 三 大 傳 統 教 區 , 將 可 受 用佛 陀 的 三 重 契 教 , 和 樂 同 顯 佛 法 之 光 。44 (a) 如 《Huntington1996》(《 黃 譯 Huntington1997》) 所 言 。(b) 在 《 王 賡 武 2002》( 頁 394-404), 評 及 上 書 , 並 劃 分 「 當 今 世 界三 大 思 想 體 系 」( 頁 397)。 其 認 為 佛 教 「 不 排 斥 世 俗 主 義 」「 對 世 俗 主 義 採取 中 立 的 態 度 」; 這 乃 ( 華 人 ) 對 佛 教 的 友 善 理 解 。 若 比 較 本 書 研 究 的 三 重契 機 之 教 , 則 知 其 乃 過 度 重 於 契 出 家 眾 的 教 導 。45在 《 雜 第 1044 經 》(《 雜 會 下 》 頁 756) 與 《S55:7》(V p.352), 佛 陀以 「 自 通 之 法 」( 相 互 尊 重 的 理 解 方 法 ), 教 導 離 惡 向 善 的 言 行 ( 即 十 善 業 的前 七 )。 進 一 步 , 則 是 宗 教 的 共 同 理 想 : 離 十 惡 向 十 善 ( 不 殺 生 、 不 偷 盗 、不 邪 淫 、 不 妄 語 、 不 兩 舌 、 不 惡 口 、 不 綺 語 、 離 貪 、 離 瞋 、 正 見 )。 參 見 《 雜第 1039-40&1042-3 經 》(《 雜 會 下 》 頁 749&753) 與 《A 10:167&176》(Vp.249&263)、《M41-2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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