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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-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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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6 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: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217還 結 合 《 初 大 》 的 「 歷 史 動 力 論 」, 第 三 與 四 類 聖 者 之 發 展 , 乃 是「 初 期 大 乘 」 的 「 最 有 力 的 動 力 」( 頁 56)。 至 於 基 礎 的 戒 學 ,《 初大 》 則 已 新 詮 聖 典 的 十 善 業 , 異 於 《 印 度 之 佛 教 》 的 舊 詮 。 這 些 法義 , 已 闢 新 知 見 , 重 構 舊 「 見 解 」, 轉 換 新 典 範 的 核 心 。 判 教 定 論的 基 礎 , 則 是 聖 典 成 立 史 論 ; 結 合 四 類 聖 者 的 法 義 架 構 , 已 然 鑄 成典 範 後 期 的 新 體 系 。 推 動 「 初 期 大 乘 」 的 「 最 有 力 的 動 力 」, 隱 含時 代 應 用 ;《 契 理 人 間 》 應 時 代 之 機 運 , 則 明 顯 見 於 第 7-10 節 。在 《 契 理 人 間 》 的 第 7 節 , 開 始 融 貫 典 範 前 期 的 另 一 類 判 教(1941 的 〈 法 海 探 珍 〉 與 1952〈 依 機 設 教 來 說 明 人 間 佛 教 〉), 化為 「 人 間 佛 教 」 的 時 代 標 誌 , 延 續 太 虛 法 師 「 人 生 佛 教 」 的 現 代 改革 , 進 一 步 淨 化 中 國 佛 學 的 不 諦 , 兼 對 治 當 時 的 台 灣 佛 教 。 兩 篇 判教 長 文 , 都 消 化 太 虛 法 師 的 晚 年 判 教 ; 最 後 則 都 正 對 其 「 人 生 佛 教 」的 依 趣 , 抉 擇 出 契 應 時 代 的 實 踐 方 案 。1941 之 文 結 歸 於 「 佛 教 是實 踐 人 生 的 宗 教 」;1952 之 文 就 題 為 「 說 明 人 間 佛 教 」, 歸 結 於 正式 「 提 倡 人 間 佛 教 」 358 。 到 了 《 契 理 人 間 》, 更 圓 熟 地 延 續 改 造 太虛 法 師 「 人 生 佛 教 」, 先 於 第 1-6 節 , 試 著 重 釋 融 貫 前 期 的 第 一 類的 『 性 空 、 唯 ( 假 ) 名 』。 龍 樹 說 :『 若 不 依 俗 諦 , 不 得 第 一 義 』, 那 是 回 歸於 『 佛 法 』 的 立 場 ,『 先 知 法 住 , 後 知 涅 槃 』 了 」。(b2)《 印 順 1989》( 頁 20)則 說 :「『 若 不 依 俗 諦 , 不 得 第 一 義 』, 回 歸 於 『 先 知 法 住 , 後 知 涅 槃 』──『 佛 法 』 的 立 場 。 由 於 緣 起 而 有 , 是 如 幻 如 化 都 無 自 性 的 , 所 以 緣 起 即 空 。」358這 兩 文 的 目 的 相 同 , 可 見 於 結 論 最 後 一 語 的 字 句 幾 乎 全 同 :「 即 人 成佛 的 佛 教 」、「 從 人 而 向 於 佛 道 」。判 教 (《 印 度 之 佛 教 》 代 表 ), 點 釋 傳 統 的 台 賢 判 教 , 鑄 成 後 期 的 判教 ; 再 於 第 7-10 節 , 應 用 判 教 ,「 說 明 人 間 佛 教 」。 因 此 說 ,《 契 理人 間 》 攝 要 新 典 範 的 「 核 心 思 想 」, 架 構 與 目 的 乃 「 從 『 印 度 佛 教嬗 變 歷 程 』, 說 明 『 對 佛 教 思 想 的 判 攝 準 則 』, 而 表 示 『 人 間 佛 教 』的 意 義 」。 這 即 是 上 兩 篇 長 文 的 論 述 架 構 與 目 的 , 亦 是 新 典 範 的 總體 架 構 與 目 的 。就 《 契 理 人 間 》 攝 要 的 後 期 新 體 系 , 可 先 對 比 1941 的 〈 法 海探 珍 〉 359 。 首 先 , 新 典 範 所 謂 的 「 三 法 印 」( 諸 行 無 常 、 諸 法 無 我 、涅 槃 寂 靜 ) 360 , 乃 是 該 文 判 教 的 所 依 , 亦 為 《 印 度 之 佛 教 》 的 所 依 。其 次 , 在 新 典 範 的 判 教 之 中 , 法 義 核 心 乃 溝 通 佛 法 與 大 乘 佛 法 ; 在〈 法 海 探 珍 〉 與 《 印 度 之 佛 教 》, 則 以 三 法 印 與 一 實 相 共 貫 361 。 第三 , 三 法 印 也 是 方 法 論 的 所 依 ,1953 年 寫 有 〈 以 佛 法 研 究 佛 法 〉。總 之 , 同 依 三 法 印 , 建 立 判 教 論 、 溝 通 佛 法 與 大 乘 性 空 學 、 建 立 方法 論 ; 這 正 是 典 範 前 期 的 隱 約 體 系 , 並 且 相 通 於 《 中 觀 今 論 》「 自身 」。359360如 《 開 仁 2005》 頁 2 說 :〈 法 海 探 珍 〉 可 以 說 是 《 契 理 人 間 》 的 「 前在 聖 典 的 經 藏 中 ,《 雜 阿 含 經 》 常 教 導 :「 色 無 常 , 無 常 即 苦 , 苦 即非 我 , 非 我 者 亦 非 我 所 ; 如 是 觀 者 名 真 實 正 觀 」( 例 如 第 9-12 經 ,《 雜 會 上 》頁 13-16), 或 教 導 :「 無 常 、 苦 、 空 、 非 我 」(《 雜 第 8 經 》《 雜 會 上 》 頁 11)。在 《 相 應 部 》, 則 教 導 : 無 常 、 苦 、 無 我 ( 如 《S22:15-17》III p.22)。 其 間 的關 係 與 後 代 的 發 展 , 深 值 研 究 。361 《 印 華 4》 頁 99、《 印 度 之 佛 教 》 頁 50-52。 詳 見 《 印 順 8》 第 十 二章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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