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復歸佛陀的教導二 - 台灣南傳上座部佛教學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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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6第 一 章 導 論 新 時 代 的 方 向 : 學 習 佛 陀 的 教 導第 一 節 總 綱 67而 是 佛 陀 之 教 層 分 疊 合 , 普 被 三 根 , 各 顯 重 點 , 各 適 其 機 , 切 合 其益 。 甚 深 的 法 , 落 實 於 律 動 的 生 活 倫 理 ; 依 適 宜 性 , 教 授 可 學 可 修的 法 , 引 入 修 行 道 次 第 。 法 的 真 理 結 合 倫 理 價 值 , 條 貫 正 法 律 於 修行 道 次 第 , 導 向 正 覺 解 脫 ; 僧 信 共 組 教 團 , 教 團 相 益 於 社 會 , 正 法久 住 。 若 以 圖 說 , 接 近 三 重 的 同 心 圓 , 佛 陀 立 於 圓 心 , 啟 動 三 重 同心 圓 的 交 互 迴 盪 。佛 陀 契 三 重 之 機 , 普 利 大 眾 , 次 第 引 入 正 覺 之 道 。 例 如 , 在 《 雜第 915 經 》 與 《S42:7》 66 , 教 外 人 士 故 意 來 問 難 佛 陀 , 欲 迫 佛 陀 說亦 不 得 、 不 說 亦 不 得 。 他 提 出 看 似 兩 難 的 問 題 : 若 世 尊 不 利 益 一 切眾 生 , 則 與 一 般 人 有 何 差 別 ? 若 世 尊 利 益 一 切 眾 生 , 為 何 對 一 些 人詳 盡 徹 底 說 法 、 對 一 些 人 未 詳 盡 徹 底 說 法 67 ? 佛 陀 用 田 比 喻 人 , 用種 子 比 喻 佛 法 , 自 喻 為 播 種 在 田 的 人 , 反 問 : 若 有 三 種 田 , 肥 沃 的良 田 、 一 般 的 田 、 貧 瘠 的 劣 田 , 播 種 的 順 序 為 何 ? 對 方 回 答 : 良 田為 先 , 順 次 再 播 種 。 佛 陀 擇 田 , 勤 播 法 種 , 解 釋 三 重 契 機 之 教 : 依人 的 資 質 程 度 ( 依 田 的 肥 美 程 度 ), 差 別 地 受 用 發 展 正 法 ( 種 子 發育 結 果 的 程 度 )。 佛 陀 又 舉 喻 水 瓶 ( 完 美 、 裂 縫 、 破 洞 ), 分 析 受 持美 水 的 差 別 。 結 論 : 依 受 持 度 與 學 習 發 展 狀 況 , 說 法 徹 底 的 程 度 與對 方 受 益 的 程 度 相 合 , 分 類 層 析 為 三 : 教 外 人 士 、 教 內 在 家 信 眾 、教 內 出 家 僧 眾 68 。 所 以 , 契 機 說 法 , 擇 田 播 種 , 所 說 皆 善 ; 隨 機 受用 , 導 入 道 次 , 進 趣 菩 提 。第 三 目 展 望「 阿 含 ( 傳 來 的 ) 道 次 第 」,《 楊 郁 文 1993》 可 為 代 表 ( 略 見 頁 33-4)。 該 書重 視 佛 陀 的 教 化 「 原 則 」 與 「 方 式 」( 頁 14f., 另 見 《 楊 郁 文 2000》 頁 28f.),分 析 「 道 性 」( 頁 22-34), 再 依 之 編 選 經 文 : 始 於 「 增 上 善 學 」( 可 再 廣 及 家庭 與 公 共 領 域 的 倫 理 ), 再 入 「 增 上 信 學 」, 次 第 增 上 。(c) 略 評 。《 木 村 泰 賢 2》 強 調 契 對 「 未 信 者 」 的 教 化 , 但 過 於 分 段 截 分 ( 這 乃 楊郁 文 教 授 的 提 醒 )。 在 《 木 村 泰 賢 2》 與 《 印 順 8》, 都 未 注 意 到 : 在 聖 典 中 ,佛 陀 擇 緣 , 契 對 有 的 教 外 人 士 , 教 授 「 次 第 之 論 (anupubbi-kathA)」, 其 學法 得 道 才 入 信 。 這 種 入 信 之 「 道 」 契 證 佛 法 的 聖 道 , 相 融 疊 合 修 行 道 次 第 ,揭 顯 佛 陀 之 教 的 實 況 , 亦 有 助 開 展 於 當 代 。66 《 雜 會 下 》( 頁 600f.) 與 S IV p.314f.。67 《S42:7》: 世 尊 或 為 或 不 為 一 些 人 說 法 「 詳 盡 徹 底 sakkaccaM」(《 相英 譯 b》 頁 1338:thoroughly)。 在 對 應 的 《 雜 第 915 經 》, 譯 文 :「 或 為 一 種 人歸 本 於 佛 陀 及 其 教 導 , 契 應 於 上 述 的 時 代 機 緣 , 本 書 將 分 析 佛陀 的 契 機 之 教 , 對 比 研 究 教 外 人 士 、 教 內 信 眾 與 僧 眾 所 修 證 的 道 次第 定 型 式 69 , 依 次 分 別 稱 作 教 外 人 士 的 「 入 信 之 道 」、 佛 教 信 眾 的 「 證說 法 , 或 不 為 一 種 人 說 法 」; 若 將 其 問 難 硬 性 理 解 為 「 說 或 不 說 」, 則 明 顯 違事 悖 理 ; 雖 然 佛 陀 不 會 逢 人 就 主 動 往 前 為 其 說 法 , 例 如 《 雜 第 1162 經 》(《 雜會 下 》 頁 124)。 宜 據 《S42:7》 解 釋 : 在 詳 盡 程 度 與 徹 底 程 度 有 差 異 。68類 同 的 三 分 可 見 《 中 阿 第 27 經 》( 大 1 頁 456 中 )。 舍 利 弗 尊 者 以 佛陀 為 中 心 , 關 切 人 們 聞 法 受 教 的 情 形 , 依 次 分 成 三 群 人 : 比 丘 比 丘 尼 眾 、 優婆 塞 眾 優 婆 夷 眾 、 異 學 沙 門 婆 羅 門 ( 譯 文 作 「 梵 志 」)。 又 如 《S35:63》IV p.37.69 (a) 下 述 諸 著 , 綜 合 研 究 道 次 第 的 定 型 式 。 在 《 印 順 1971a》, 整 理《 中 阿 》 與 《 中 部 》 的 三 類 道 次 第 定 型 式 ( 頁 735-40), 並 對 比 《 長 阿 》 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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