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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-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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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/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( 十 二 )<br />

仲 介 契 約 、 找 工 人 裝 璜 的 承 攬 契 約 、 搭 乘 交 通 工 具 的 運 送 契<br />

約 等 , 均 屬 於 最 廣 義 的 「 買 賣 」 行 為 。 保 險 消 費 關 係 的 要 保<br />

人 , 購 買 保 險 需 要 支 付 保 險 費 , 故 其 投 保 保 險 的 行 為 即 屬 於<br />

此 種 類 型 。<br />

⑵ 免 費 的 取 得 產 品 行 為 : 此 種 行 為 主 要 以 贈 與 契 約 為 其 代 表 。<br />

此 種 免 費 的 無 對 價 契 約 , 例 如 台 北 101 百 貨 公 司 為 慶 祝 開 幕<br />

所 舉 辦 的 來 店 禮 活 動 、 某 美 容 公 司 舉 辦 前 50 名 免 費 試 用 或 試<br />

作 美 容 的 促 銷 活 動 、 某 大 醫 院 辦 理 的 義 診 活 動 等 , 不 管 是 贈<br />

與 契 約 或 是 無 償 的 無 名 契 約 , 均 屬 於 最 廣 義 的 「 贈 與 」 行 為 。<br />

保 險 消 費 關 係 的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等 其 他 關 係 人 , 無 需 支 付<br />

保 險 費 即 可 享 受 保 險 利 益 , 即 屬 此 種 類 型 。<br />

⒉ 使 用 消 費 類 型 : 凡 是 以 使 用 商 品 或 接 受 服 務 為 目 的 , 所 為 的 消<br />

費 行 為 ( 使 用 行 為 ), 均 屬 之 。 使 用 消 費 的 方 式 , 應 依 商 品 或 服<br />

務 的 性 質 而 有 所 不 同 , 但 應 依 通 常 合 理 的 方 式 為 之 , 消 費 者 不<br />

得 為 不 當 的 使 用 , 否 則 因 而 受 害 時 , 不 得 對 企 業 經 營 者 請 求 損<br />

害 賠 償 。 要 保 人 所 購 買 的 保 險 產 品 , 如 果 不 是 自 己 兼 任 被 保 險<br />

人 或 受 益 人 , 則 僅 為 保 險 消 費 契 約 關 係 ( 契 約 行 為 ) 的 消 費 者 ,<br />

只 有 被 保 險 人 及 受 益 人 才 能 接 受 保 險 產 品 的 利 益 ( 使 用 行 為 ),<br />

始 為 使 用 消 費 關 係 的 消 費 者 , 不 過 其 使 用 消 費 權 益 , 仍 應 受 到<br />

保 險 契 約 規 定 的 限 制 。<br />

總 而 言 之 , 在 消 費 關 係 兩 大 類 型 當 中 , 依 照 保 險 法 第 1 條<br />

規 定 , 保 險 消 費 關 係 主 要 在 簽 訂 保 險 消 費 契 約 , 依 照 保 險 消 費<br />

契 約 雙 方 各 負 權 利 義 務 , 被 保 險 人 及 受 益 人 之 使 用 保 險 契 約 行<br />

為 亦 應 受 到 保 險 契 約 之 限 制 , 故 就 其 實 質 而 言 , 係 以 契 約 關 係<br />

為 其 主 軸 。<br />

㈡ 保 險 契 約 為 典 型 之 定 型 化 契 約<br />

契 約 的 成 立 方 式 , 主 要 有 口 頭 與 書 面 兩 種 。 基 於 契 約 自 由 原<br />

則 , 對 於 契 約 的 成 立 方 式 , 除 非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或 當 事 人 有 特 別<br />

約 定 須 作 成 書 面 外 , 原 則 上 均 以 口 頭 約 定 即 可 成 立 契 約 。 至 於 定<br />

型 化 契 約 (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2 條 第 9 款 ), 民 法 稱 為 附 合 契 約 ( 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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