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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國 國 外 渡 假 村 會 員 證 銷 售 規 範 與 歐 盟 規 範 之 比 較 /237<br />
㈢、 評 論 部 分 :<br />
對 於 有 關 國 外 度 假 村 會 員 證 銷 售 「 信 託 制 度 」 建 立 , 本 文<br />
認 為 應 是 未 來 管 理 機 制 重 要 目 標 之 一 , 特 別 是 在 我 國 以 往 交 易<br />
實 務 上 , 國 外 度 假 村 會 員 證 銷 售 方 式 , 均 要 求 消 費 者 在 繳 清 會<br />
費 後 方 能 行 使 會 員 權 利 , 因 而 消 費 者 在 分 期 給 付 所 有 會 費 後 ,<br />
才 使 用 會 員 權 益 , 但 如 該 業 者 因 經 營 不 善 宣 布 倒 閉 , 消 費 者 僅<br />
憑 乙 紙 會 員 證 根 本 毫 無 任 何 保 障 , 為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, 建 立<br />
相 關 「 信 託 制 度 」 應 有 其 必 要 性 。 惟 本 文 認 為 是 否 如 同 主 管 機<br />
關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公 告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中 僅 限 於 會 員 權 為 三 年<br />
以 上 之 「 債 權 上 使 用 權 」, 始 能 有 信 託 方 式 保 障 則 有 不 同 意 見 ,<br />
本 文 認 為 基 於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, 並 避 免 企 業 經 營 者 規 避 法 規 情<br />
形 發 生 , 對 於 屬 於 三 年 以 下 之 「 債 權 上 使 用 權 」, 仍 有 信 託 制 度<br />
之 適 用 , 以 有 效 落 實 保 障 弱 勢 之 消 費 者 權 益 。<br />
四 、 綜 合 比 較 說 明<br />
由 前 述 資 料 得 知 , 我 國 與 歐 盟 法 規 比 較 中 可 以 得 知 , 我 國 尚 無<br />
專 門 管 理 國 外 度 假 村 之 法 規 規 範 , 而 我 國 在 國 外 度 假 村 會 員 證 銷 售<br />
較 為 重 要 糾 紛 事 項 於 「 契 約 審 閱 期 間 」、「 適 用 期 限 」、「 每 年 使 用 期<br />
間 」、「 資 訊 提 供 」、「 書 面 契 約 」、「 契 約 使 用 語 言 及 其 翻 譯 」、「 解 除<br />
與 撤 銷 權 」、「 解 除 與 撤 銷 之 通 知 」、「 預 先 付 款 禁 止 」、「 信 用 貸 款 撤<br />
銷 」、「 享 有 權 放 棄 責 任 解 除 」 及 「 信 託 制 度 建 立 」 等 十 二 事 項 中 ,<br />
可 以 區 分 為 下 列 幾 種 情 形 :<br />
㈠、 我 國 獨 特 立 法 例 部 分<br />
定 型 化 契 約 「 審 閱 期 間 」 部 分 , 為 我 國 消 保 法 較 為 獨 特 立<br />
法 例 , 而 歐 盟 指 令 無 此 規 定 。<br />
㈡、 我 國 與 歐 盟 立 法 例 均 有 規 範 部 分<br />
對 於 本 部 分 而 言 , 雖 然 二 者 間 均 有 規 範 , 但 是 二 者 間 規 定<br />
是 否 適 用 於 我 國 而 有 所 不 同 , 分 述 如 下 :<br />
1、 在 「 資 訊 提 供 」 及 「 解 約 權 」 部 分 : 於 我 國 消 保 法 及 歐 盟 指<br />
令 雖 然 均 有 規 範 , 惟 我 國 消 保 法 因 非 專 門 針 對 國 外 度 假 村 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