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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-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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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 費 爭 議 調 解 與 其 他 調 解 在 組 織 法 上 之 比 較 /93<br />

織 之 主 席 、 委 員 均 為 兼 任 ; 第 10 點 另 明 定 該 調 解 組 織 之 行<br />

政 事 務 , 由 直 轄 市 或 縣 市 長 指 派 各 該 機 關 法 制 單 位 或 其 他<br />

相 關 單 位 人 員 兼 辦 , 似 可 推 定 未 具 有 「 獨 立 之 編 制 」。<br />

2 獨 立 之 預 算 方 面 : 依 設 置 要 點 第 13 點 規 定 , 消 費 爭 議 調 解<br />

委 員 會 所 需 經 費 , 係 由 該 直 轄 市 、 縣 ( 市 ) 政 府 編 列 預 算<br />

支 應 , 故 未 具 有 「 獨 立 之 預 算 」。<br />

⑶ 獨 立 之 印 信 對 外 行 文 方 面 : 目 前 均 無 獨 立 之 印 信 對 外 行 文 。<br />

經 查 設 置 要 點 就 此 雖 未 明 文 規 定 , 惟 依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<br />

護 委 員 會 於 86 年 函 頒 「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執 行 職 務 應 行 注 意 事<br />

項 」 第 36 點 , 明 定 該 調 解 組 織 應 以 所 屬 機 關 ( 直 轄 市 或 縣 、<br />

市 政 府 ) 名 義 對 外 行 文 , 故 未 具 有 「 獨 立 之 印 信 對 外 行 文 」。<br />

㈢ 檢 討 與 比 較<br />

行 政 機 關 只 要 有 辦 理 行 政 調 解 權 限 上 之 依 據 , 除 得 為 一 般 私<br />

權 爭 議 設 置 行 政 調 解 委 員 會 外 , 並 得 為 特 別 私 權 爭 議 設 置 專 門 之<br />

行 政 調 解 委 員 會 , 行 政 機 關 必 須 另 行 設 置 行 政 調 解 之 組 織 , 與 法<br />

院 本 係 辦 理 是 項 糾 紛 處 理 事 項 務 , 無 須 另 行 設 立 調 解 機 關 或 調 解<br />

專 庭 之 情 形 不 同 。<br />

不 過 , 行 政 機 關 所 設 置 之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, 其 設 置 目 的 係 以 組<br />

織 之 功 能 為 主 要 考 量 , 而 不 在 乎 其 具 否 行 政 機 關 之 要 件 , 故 在 型<br />

態 上 即 甚 有 彈 性 , 因 此 可 以 衍 生 出 下 列 結 論 :<br />

1. 現 行 各 種 行 政 調 解 之 組 織 , 均 不 符 合 行 政 程 序 法 所 定 「 行 政 機<br />

關 」 之 定 義 :<br />

⑴ 中 央 級 之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方 面<br />

1 現 行 之 中 央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, 無 論 其 層 級 為 何 , 均 受 到 中 央<br />

法 規 標 準 法 第 5 條 第 3 款 「 關 於 國 家 機 關 之 組 織 , 應 以 法<br />

律 定 之 」 之 限 制 , 並 無 任 何 彈 性 , 故 未 以 法 律 規 定 組 織 之<br />

中 央 級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, 因 無 「 單 獨 之 組 織 法 規 」, 從 而 亦 無<br />

「 獨 立 之 編 制 及 預 算 」 及 「 獨 立 之 印 信 對 外 行 文 」, 充 其 量<br />

僅 屬 該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內 部 單 位 而 已 。<br />

2 即 便 將 來 中 央 四 級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, 依 據 中 央 行 政 組 織 基 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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