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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0/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( 十 二 )<br />
件 屢 見 不 鮮 , 尤 其 是 消 防 公 共 安 全 問 題 , 經 常 造 成 重 大 傷 亡 ,<br />
例 如 台 中 市 衛 爾 康 西 餐 廳 火 災 事 件 、 台 北 市 快 樂 頌 KTV 縱 火<br />
事 件 、 新 竹 市 夜 歸 人 PUB 縱 火 事 件 、 桃 園 縣 佳 育 兒 童 心 算 班<br />
縱 火 事 件 等 等 , 令 人 髑 目 驚 心 , 所 以 我 們 對 於 保 險 消 費 場 所<br />
的 安 全 , 更 需 加 以 重 視 。<br />
⑵ 服 務 的 責 任 : 保 險 業 者 提 供 服 務 時 , 就 應 確 保 所 有 的 服 務 人<br />
員 , 及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務 內 容 無 瑕 疵 。<br />
1 服 務 的 人 員 無 瑕 疵 : 保 險 業 者 應 依 法 令 規 定 , 提 供 具 有 專<br />
業 證 照 的 保 險 從 業 人 員 來 提 供 服 務 , 如 業 者 本 身 未 具 有 合<br />
法 保 險 證 照 ( 如 未 取 得 合 法 保 險 公 司 資 格 ), 或 是 僱 用 未 取<br />
得 合 法 專 業 證 照 資 格 ( 如 保 險 代 理 人 、 保 險 經 紀 人 、 保 險<br />
公 證 人 、 保 險 業 務 員 等 ) 的 人 來 執 行 保 險 業 務 者 , 均 可 視<br />
為 服 務 人 員 有 瑕 疵 , 對 因 而 受 害 的 消 費 者 應 負 無 過 失 損 害<br />
賠 償 的 產 品 責 任 。<br />
2 服 務 的 內 容 無 瑕 疵 : 保 險 業 者 並 應 確 保 其 所 提 供 保 險 服 務<br />
的 內 容 無 瑕 疵 , 該 等 服 務 的 內 容 如 經 認 定 並 不 具 有 通 常 可<br />
以 合 理 期 待 的 安 全 性 , 消 費 者 並 因 而 發 生 損 害 , 保 險 業 者<br />
應 負 無 過 失 損 害 賠 償 的 產 品 責 任 。 此 種 瑕 疵 主 要 有 下 列 類<br />
型 :<br />
A. 招 攬 瑕 疵 : 保 險 契 約 成 立 前 , 保 險 業 者 在 招 攬 保 險 時 未<br />
善 盡 告 知 說 明 義 務 之 瑕 疵 , 例 如 保 險 公 司 同 意 被 保 險 人<br />
不 必 親 自 簽 名 、 受 益 人 曾 告 知 要 保 人 罹 病 , 惟 招 保 人 未<br />
予 重 視 、 保 戶 撤 銷 契 約 要 求 退 保 , 業 務 員 作 假 逾 期 送 件 、<br />
廣 告 內 容 誇 大 不 實 等 , 均 屬 招 攬 過 程 的 瑕 疵 。<br />
B. 營 業 瑕 疵 : 保 險 契 約 成 立 後 , 保 險 業 者 未 善 盡 保 險 服 務<br />
義 務 之 瑕 疵 , 例 如 保 單 設 計 不 良 、 保 戶 資 料 不 當 使 用 或<br />
外 洩 、 保 險 公 司 經 營 不 善 、 保 險 業 務 員 侵 吞 保 費 、 保 險<br />
業 務 員 偽 照 保 戶 印 鑑 冒 貸 、 保 險 公 司 負 通 知 義 務 而 未 合<br />
法 通 知 等 , 均 屬 保 險 公 司 在 營 業 上 的 瑕 疵 。<br />
C. 理 賠 瑕 疵 :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, 保 險 業 者 未 盡 善 保 險 理 賠<br />
義 務 之 瑕 疵 , 例 如 保 險 業 者 無 正 當 理 由 未 如 期 理 賠 、 保<br />
險 公 司 對 實 支 實 付 型 醫 療 險 的 理 賠 不 當 扣 除 社 會 救 助 項<br />
目 、 保 險 員 詐 領 保 險 金 、 申 請 殘 廢 給 付 要 求 保 戶 自 費 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