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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-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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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 國 國 外 渡 假 村 會 員 證 銷 售 規 範 與 歐 盟 規 範 之 比 較 /213<br />

契 約 」 等 二 部 分 為 研 究 討 論 之 重 點 。 在 歐 盟 部 分 則 是 以 歐 盟 指 令 所<br />

規 定 十 三 條 及 附 件 等 為 本 文 探 討 研 究 重 要 依 據 。 另 外 , 由 於 本 文 討<br />

論 我 國 現 行 法 規 除 消 保 法 外 , 在 我 國 行 政 規 範 上 尚 有 制 定 之 定 型 化<br />

契 約 範 本 , 雖 然 該 範 本 之 訂 定 尚 無 法 源 依 據 , 如 企 業 經 營 者 未 以 該<br />

範 本 為 簽 約 條 款 內 容 , 尚 無 相 關 拘 束 效 力 5 , 與 消 保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一<br />

項 之 規 定 :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選 擇 特 定 行 業 , 公 告 規 定 其 定 型 化 契 約<br />

應 記 載 或 不 得 記 載 之 事 項 。」 且 依 據 消 保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:<br />

「 違 反 前 項 公 告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, 其 定 型 化 契 約 條 款 無 效 。 該 定 型 化<br />

契 約 之 效 力 , 依 前 條 規 定 定 之 。」 而 具 有 一 定 效 力 , 二 者 間 顯 有 所<br />

不 同 。 雖 然 如 此 ,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相 關 規 範 仍 可 提 供 消 費 者 及 業 界<br />

做 為 參 考 , 俾 能 充 分 了 解 自 身 在 購 買 國 外 度 假 村 會 員 證 時 , 消 費 者<br />

究 竟 有 何 權 利 及 義 務 之 重 要 參 考 資 訊 , 由 於 我 國 政 府 對 於 相 關 國 外<br />

度 假 村 會 員 證 銷 售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, 終 於 在 民 國 95 年 9 月 底 , 經 行<br />

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, 並 於 95 年 10 月 30 日<br />

經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以 觀 業 字 第 0950025265 號 函 公 告 , 因 此 本<br />

文 將 該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中 相 關 重 要 事 項 一 併 提 出 分 析 及 比 較 , 而 從<br />

中 能 夠 了 解 我 國 現 行 之 行 政 管 理 規 範 的 方 向 。<br />

而 在 歐 盟 方 面 , 為 能 夠 了 解 有 關 國 外 度 假 村 會 員 證 銷 售 相 關 指<br />

令 執 行 成 效 如 何 , 歐 盟 針 對 各 會 員 國 立 法 實 施 轉 換 部 分 及 執 行 成 果<br />

部 分 加 以 調 查 , 並 就 94/47/EC 指 令 適 用 不 足 部 分 , 彙 整 成 報 告<br />

(REPO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DIRECTIVE 94/47/EC ON<br />

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26 October<br />

1994; 以 下 簡 稱 歐 盟 報 告 ) 俾 供 做 為 歐 盟 日 後 修 法 參 辦 , 本 文 亦 將<br />

其 列 為 參 考 比 較 之 用 , 以 充 分 了 解 我 國 與 歐 盟 二 者 法 規 之 比 較 。<br />

為 能 夠 充 分 瞭 解 我 國 法 規 及 歐 盟 指 令 等 二 者 之 間 的 比 較 , 本 文<br />

5<br />

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彙 編 第 一 輯 之 「 序 言 」,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, 民 國 86 年 8 月 。<br />

該 範 本 擬 就 契 約 當 事 人 雙 方 應 有 的 權 利 義 務 內 容 予 以 合 理 的 規 定 , 其 目 的 在 提 供 企 業<br />

經 營 者 及 消 費 者 作 為 訂 定 有 關 契 約 參 考 之 用 , 具 有 相 當 的 教 育 及 示 範 作 用 。 該 範 本 之<br />

內 容 因 與 契 約 之 應 記 載 或 不 得 記 載 事 項 有 別 , 且 未 依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規 定 公 告 之 程 序 辦<br />

理 , 故 不 具 有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17 條 第 2 項 之 效 力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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