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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8/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( 十 二 )<br />
員 證 銷 售 紛 爭 所 規 定 , 對 於 相 關 保 護 消 費 者 之 措 施 部 分 與 歐<br />
盟 指 令 規 範 相 較 顯 有 不 足 。<br />
2、 在 「 解 除 與 撤 銷 之 通 知 」 部 分 , 我 國 消 保 法 對 於 解 除 權 方 式<br />
有 較 嚴 格 之 限 制 , 而 其 目 的 不 僅 平 衡 雙 方 當 事 人 責 任 , 更 有<br />
助 日 後 舉 證 責 任 之 行 使 , 本 文 認 為 應 較 有 利 我 國 日 後 實 務 上<br />
之 執 行 。<br />
㈢、 歐 盟 特 別 立 法 例 部 分<br />
在 歐 盟 指 令 中 對 於 「 適 用 期 限 」、「 每 年 使 用 期 間 」、「 書 面<br />
契 約 」、「 契 約 使 用 語 言 及 其 翻 譯 」、「 預 先 付 款 禁 止 」、「 享 有 權<br />
放 棄 及 責 任 解 除 」 及 「 信 用 貸 款 撤 銷 」 等 部 分 , 為 歐 盟 之 特 別<br />
立 法 例 , 該 部 分 為 我 國 法 規 所 無 , 雖 然 我 國 已 經 公 告 之 國 外 度<br />
假 村 會 員 證 銷 售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已 有 部 分 納 入 , 仍 如 前 述 , 該<br />
範 本 僅 供 參 考 , 尚 無 實 質 上 強 制 拘 束 力 , 因 此 , 該 部 分 乃 為 我<br />
國 未 來 建 立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方 向 之 一 。 另 外 歐 盟 指 令 有 關 「 撤 銷<br />
權 」 部 分 更 是 我 國 補 充 解 除 權 之 不 足 , 有 效 約 束 企 業 經 營 者 應<br />
提 供 充 分 資 訊 之 重 要 規 範 , 亦 為 未 來 國 外 度 假 村 會 員 證 銷 售 管<br />
理 規 範 重 要 部 分 之 一 。<br />
㈣、 我 國 與 歐 盟 指 令 均 未 規 範 部 分<br />
在 歐 盟 報 告 及 我 國 已 經 公 告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均 認 為 有 關<br />
「 信 託 制 度 建 立 」 是 重 要 事 項 , 亦 為 我 國 未 來 修 法 及 改 善 重 要<br />
方 向 。<br />
綜 上 可 知 , 對 於 國 外 度 假 村 會 員 證 銷 售 相 關 問 題 中 , 我 國<br />
法 規 雖 然 在 定 型 化 契 約 審 閱 期 間 有 較 獨 特 保 護 消 費 者 措 施 外 ,<br />
然 而 對 於 「 資 訊 提 供 」、「 解 除 與 撤 銷 權 」 等 重 大 保 護 消 費 者 規<br />
範 事 項 等 , 仍 然 較 歐 盟 指 令 等 相 關 規 定 不 足 , 而 可 以 借 鏡 歐 盟<br />
相 關 立 法 例 , 以 補 我 國 法 律 規 定 缺 失 。<br />
參 、 法 規 比 較 表<br />
為 便 於 了 解 , 特 就 前 述 我 國 與 歐 盟 法 規 比 較 之 相 關 措 施 等 予 以 綜 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