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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 費 爭 議 調 解 與 其 他 調 解 在 組 織 法 上 之 比 較 /81<br />
調 解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」, 成 立 積 體 電 路 電 路 布 局 鑑 定 暨 調 解 委<br />
員 會 , 辦 理 積 體 電 路 電 路 布 局 權 爭 議 事 件 調 解 事 宜 ; 交 通 部<br />
( 民 用 航 空 局 ) 依 據 民 國 91 年 修 正 公 布 民 用 航 空 法 第 47 條<br />
授 權 規 定 , 訂 定 「 民 用 航 空 乘 客 與 航 空 器 運 送 人 運 送 糾 紛 調<br />
處 辦 法 」, 惟 並 未 另 定 組 織 法 規 , 直 接 依 該 辦 法 第 9 條 成 立 拒<br />
絕 離 機 爭 議 調 處 委 員 會 , 辦 理 乘 客 與 航 空 器 運 送 人 拒 絕 離 機<br />
爭 議 事 件 調 處 事 宜 。<br />
上 述 三 個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, 因 係 由 行 政 院 所 屬 中 央 三 級 主<br />
管 機 關 (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、 工 業 局 或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)<br />
設 置 , 並 自 行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, 故 均 屬 行 政 院 所 屬 之 四 級 中 央<br />
組 織 , 目 前 雖 有 權 限 上 之 法 律 依 據 , 但 因 組 織 上 多 以 法 令 規<br />
定 或 逕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為 之 , 無 論 是 「 組 織 規 程 」、「 設 置 要<br />
點 」 或 「 調 處 辦 法 」, 均 非 屬 「 法 律 」, 核 與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<br />
第 5 條 第 3 款 「 國 家 機 關 之 組 織 應 以 法 律 定 之 」 規 定 不 符 ,<br />
是 否 屬 於 具 有 「 單 獨 之 組 織 法 規 」, 即 有 爭 議 , 從 而 其 是 否 屬<br />
於 「 具 有 單 獨 地 位 之 組 織 」 之 行 政 機 關 , 即 成 問 題 。<br />
不 過 , 在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公 布 施 行 後 , 因 該 基<br />
準 法 係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之 特 別 法 , 故 上 述 行 政 院 所 屬 中 央 行<br />
政 四 級 組 織 在 中 央 政 府 組 織 再 造 後 , 將 來 方 可 依 據 該 基 準 法<br />
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以 「 組 織 命 令 」 為 之 , 雖 然 可 認 定 其 具 有<br />
「 單 獨 之 組 織 法 規 」, 惟 是 否 屬 於 「 具 有 單 獨 地 位 之 組 織 」 之<br />
行 政 機 關 , 仍 應 再 就 其 是 否 具 有 獨 立 之 預 算 及 編 制 、 獨 立 之<br />
預 算 及 對 外 行 文 二 方 面 予 以 探 討 。<br />
⑵ 獨 立 之 預 算 及 編 制 方 面 : 目 前 均 無 獨 立 之 預 算 及 編 制 。<br />
1 獨 立 之 編 制 方 面 : 中 央 級 之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, 依 「 經 濟 部 智<br />
慧 財 產 局 著 作 權 審 議 及 調 解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」 第 3 條 及 第<br />
4 條 、「 積 體 電 路 電 路 布 局 鑑 定 暨 調 解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」 第<br />
3 點 及 第 4 點 , 均 明 定 該 會 之 主 任 委 員 、 委 員 及 工 作 人 員<br />
均 屬 兼 任 性 質 ; 至 於 「 拒 絕 離 機 爭 議 調 處 委 員 會 」, 則 因 該<br />
會 並 無 組 織 法 規 , 屬 於 一 種 臨 時 性 任 務 編 組 性 質 , 故 均 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