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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-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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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/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( 十 二 )<br />

「 訂 立 契 約 時 , 要 保 人 對 於 保 險 人 之 書 面 詢 問 , 應 據 實<br />

說 明 。」 解 釋 上 應 包 括 保 險 公 司 授 權 保 險 業 務 員 , 在 招<br />

攬 保 險 時 所 為 之 書 面 詢 問 在 內 。<br />

B. 訂 立 契 約 「 後 」: 此 係 指 通 知 義 務 而 言 。 基 於 保 險 契 約 為<br />

最 大 善 意 契 約 之 原 則 , 即 使 在 保 險 契 約 訂 立 後 , 要 保 人<br />

在 某 些 特 殊 情 況 發 生 時 , 仍 應 負 據 實 通 知 之 義 務 , 此 為<br />

特 殊 之 據 實 告 知 義 務 。 要 保 人 在 保 險 契 約 訂 立 後 , 依 保<br />

險 法 第 57 條 ( 應 通 知 事 項 而 怠 於 通 知 )、 第 58 條 ( 危 險<br />

發 生 之 通 知 義 務 )、 第 59 條 ( 危 險 增 加 之 通 知 義 務 )、 第<br />

76 條 ( 無 詐 欺 情 事 超 額 保 險 之 通 知 )、 第 82 條 ( 保 險 標<br />

的 部 分 損 失 之 終 止 契 約 通 知 ) 等 規 定 其 通 知 之 義 務 , 應<br />

通 知 而 未 通 知 , 可 能 發 生 解 除 契 約 及 損 害 賠 償 等 一 定 之<br />

法 律 效 果 。<br />

4 告 知 方 式 : 採 書 面 詢 問 主 義 。<br />

A. 被 動 告 知 : 依 保 險 法 第 64 條 第 1 項 規 定 , 義 務 人 僅 須 就<br />

保 險 人 之 書 面 詢 問 事 項 , 據 實 說 明 即 可 , 對 於 未 以 書 面<br />

詢 問 之 重 要 事 項 , 不 負 有 說 明 義 務 , 與 日 本 、 德 國 係 採<br />

自 動 申 告 主 義 , 保 戶 須 無 止 境 地 自 動 申 告 為 優 33 。<br />

B. 詢 問 之 內 容 要 受 具 體 及 合 理 範 圍 之 限 制 : 茲 以 帶 病 投 保<br />

為 例 , 由 於 疾 病 非 屬 一 具 體 名 稱 , 一 般 人 與 保 險 業 者 對<br />

於 疾 病 的 認 定 不 同 , 因 此 保 險 業 者 有 義 務 先 行 告 知 說 明<br />

34<br />

35<br />

疾 病 之 定 義 及 範 圍 、 先 天 性 疾 病 之 定 義 及 範 圍 , 以 及<br />

33<br />

34<br />

林 群 弼 著 「 商 事 法 編 □ 保 險 法 論 」, 三 民 書 局 ,2002 年 10 月 初 版 , 頁 84 以 下 。 書<br />

面 詢 問 表 既 為 由 精 通 保 險 技 術 之 保 險 人 經 過 規 劃 設 計 而 成 , 要 保 人 又 多 為 不 諳 保 險<br />

技 術 之 門 外 漢 , 就 保 護 要 保 人 之 立 場 而 言 , 我 國 現 行 之 書 面 詢 問 主 義 似 乎 較 日 、 德<br />

之 自 動 申 告 主 義 為 優 。<br />

財 政 部 保 險 司 88.07.13. 台 保 司 ( 三 ) 第 881825546 號 函 , 釋 示 團 體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<br />

險 之 疾 病 定 義 如 下 : 按 保 險 法 第 127 條 規 定 : 保 險 契 約 訂 立 時 , 被 保 險 人 已 在 疾 病<br />

或 妊 娠 情 況 , 保 險 人 對 是 項 疾 病 或 分 娩 , 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之 責 任 。 另 依 「 住 院 醫 療<br />

費 用 保 險 單 示 範 條 款 」 第 2 條 第 1 項 ,「 疾 病 」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( 或 復<br />

效 日 ) 起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。 故 被 保 險 人 於 投 保 前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, 保 險 公 司 得 不 給 付 ,<br />

惟 應 證 明 被 保 險 人 於 投 保 時 仍 在 該 項 疾 病 情 況 中 , 且 不 因 其 為 個 人 保 險 或 團 體 保 險<br />

而 有 所 不 同 。 另 有 關 團 體 保 險 於 承 保 時 , 保 險 公 司 未 要 求 體 檢 或 填 具 健 康 告 知 書 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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