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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-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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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 費 爭 議 調 解 與 其 他 調 解 在 組 織 法 上 之 比 較 /79<br />

件 , 亦 有 其 一 定 之 組 織 層 級 可 以 討 論 ; 依 基 準 法 規 定 , 行 政<br />

組 織 主 要 分 成 四 個 層 級 可 作 為 我 們 的 判 斷 標 準 , 而 且 從 組 織<br />

層 級 之 高 低 , 可 以 透 視 出 該 組 織 之 重 要 性 程 度 。 因 此 , 要 瞭<br />

解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之 重 要 性 , 我 們 亦 應 進 一 步 去 探 討 行 政 調 解<br />

組 織 層 級 情 形 。<br />

行 政 調 解 組 織 , 中 央 及 地 方 雖 均 有 設 置 , 惟 因 業 務 之 需<br />

要 性 不 同 , 表 現 在 組 織 之 層 級 上 亦 有 所 不 同 , 就 例 如 著 作 權<br />

爭 議 審 議 委 員 會 , 因 係 屬 經 濟 部 智 慧 財 產 局 所 設 置 , 故 屬 於<br />

中 央 政 府 四 級 組 織 ; 另 外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, 因 係 屬 直 轄<br />

市 、 縣 市 政 府 所 設 置 之 行 政 組 織 , 故 屬 於 地 方 政 府 二 級 組 織 。<br />

⑵ 組 織 類 型 之 判 斷 : 即 使 不 具 有 行 政 機 關 要 件 之 行 政 組 織 , 亦<br />

可 討 論 其 組 織 之 類 型 , 因 為 組 織 之 類 型 如 何 , 攸 關 該 組 織 之<br />

功 能 及 運 作 模 式 , 所 以 亦 有 討 論 之 必 要 。 依 基 準 法 規 定 , 行<br />

政 組 織 主 要 有 「 一 般 機 關 ( 首 長 制 )」 與 「 獨 立 機 關 ( 委 員 會 )」、<br />

「 附 屬 機 關 ( 一 級 機 關 所 屬 之 委 員 會 及 二 級 機 關 所 屬 之 首 長<br />

制 署 局 )」、「 行 政 法 人 」 等 四 種 類 型 不 同 的 機 關 , 可 作 為 我 們<br />

判 斷 的 標 準 。 因 此 , 要 瞭 解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之 功 能 及 運 作 模 式 ,<br />

我 們 亦 應 進 一 步 去 探 討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類 型 情 形 。<br />

行 政 調 解 組 織 之 成 立 目 的 , 旨 在 以 第 三 者 的 立 場 對 兩 造<br />

當 事 人 間 的 爭 議 , 為 調 解 、 調 處 的 角 色 , 以 解 決 利 害 對 立 雙<br />

方 的 糾 紛 , 所 為 行 政 調 解 的 結 果 與 一 般 行 政 處 分 之 效 力 不<br />

同 , 並 且 在 進 行 調 解 時 , 需 要 藉 助 民 間 專 家 學 者 的 專 業 知 識 ,<br />

俾 使 民 眾 更 相 信 其 決 策 的 公 信 力 及 合 理 性 , 因 此 均 採 合 議 制<br />

委 員 會 模 式 , 甚 少 採 行 獨 任 制 模 式 。<br />

二 、 行 政 調 解 組 織 定 位 之 比 較<br />

對 於 行 政 機 關 之 定 位 , 一 般 係 指 該 行 政 機 關 在 國 家 整 個 行 政 體<br />

制 上 , 居 於 何 種 地 位 而 言 15 。 政 府 為 辦 理 行 政 調 解 業 務 , 必 須 成 立 組<br />

15<br />

林 紀 東 著 「 行 政 法 新 論 」, 頁 102。 認 為 行 政 機 關 之 地 位 , 係 指 該 行 政 機 關 在 整 個 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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