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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 -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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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6/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( 十 二 )<br />

不 約 而 同 的 是 在 我 國 主 管 機 關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甫 公 告 之 海 外 渡<br />

假 村 會 員 卡 ( 權 )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以 及 歐 盟 對 於 指 令 頒 布 實<br />

施 成 效 檢 討 報 告 中 , 對 於 此 部 分 均 認 為 十 分 重 要 應 加 以 規<br />

範 , 以 有 效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。<br />

2、 我 國 與 歐 盟 規 範 不 同 部 分 :<br />

⑴、 我 國 法 規 :<br />

由 於 海 外 度 假 村 會 員 證 銷 售 業 者 向 消 費 者 收 取 高 額 會<br />

費 , 且 未 對 消 費 者 提 供 任 何 實 質 意 義 保 障 , 因 而 依 據 主 管<br />

機 關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已 經 公 告 之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第 十 一 條 第<br />

一 項 規 範 , 對 於 會 員 權 如 為 三 年 以 上 之 「 債 權 上 使 用 權 」<br />

時 , 國 外 度 假 村 業 者 即 應 將 其 對 會 員 所 收 取 之 全 部 會 員 費<br />

部 分 提 撥 百 分 之 五 十 為 擔 保 金 , 以 作 為 國 外 度 假 村 所 有 人<br />

或 經 營 人 因 停 業 、 解 散 、 破 產 、 轉 讓 所 有 權 予 第 三 人 或 轉<br />

讓 經 營 權 予 第 三 人 時 , 償 還 所 收 受 會 員 費 之 擔 保 金 。 另 為<br />

該 擔 保 金 有 效 監 管 與 執 行 , 明 定 該 擔 保 金 應 依 信 託 法 規 定<br />

成 立 信 託 基 金 43 。<br />

⑵、 歐 盟 法 規 :<br />

依 據 歐 盟 指 令 並 無 有 關 「 信 託 制 度 」 體 系 之 規 範 。 然<br />

而 部 分 歐 盟 會 員 國 在 其 本 國 所 實 施 法 案 中 卻 明 文 規 範 加 強<br />

消 費 者 的 保 護 功 能 , 例 如 比 利 時 , 即 特 別 要 求 國 外 度 假 村<br />

會 員 證 銷 售 契 約 的 企 業 經 營 者 , 除 須 提 供 一 般 資 訊 文 件 及<br />

契 約 外 , 還 必 須 給 予 足 夠 之 保 證 , 該 保 證 須 以 保 險 、 銀 行<br />

擔 保 或 以 保 證 人 等 方 式 予 以 規 劃 ,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能 夠 行 使<br />

權 利 , 而 企 業 經 營 者 亦 能 夠 履 行 責 任 及 義 務 。 在 此 部 分 於<br />

歐 盟 報 告 中 曾 提 出 檢 討 認 為 應 考 慮 建 立 信 託 制 度 , 特 別 是<br />

在 消 費 者 交 付 鉅 額 會 員 證 價 金 情 形 下 , 應 可 考 慮 建 立 一 套<br />

與 預 先 付 款 制 度 相 配 合 之 信 託 制 度 , 以 保 障 消 費 者 權 益 44 。<br />

43<br />

海 外 度 假 村 會 員 卡 〈 權 〉 定 型 化 契 約 範 本 , 前 揭 註 6。<br />

44 REPO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DIRECTIVE 94/47/EC EPC,supra note 7,at at<br />

26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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