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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2/ 消 費 者 保 護 研 究 ( 十 二 )<br />
關 」 二 種 , 前 者 屬 於 組 織 法 上 的 行 政 機 關 , 後 者 屬 於 作 用 法 上<br />
的 行 政 機 關 。 本 文 所 謂 的 行 政 機 關 , 係 以 組 織 法 上 的 行 政 機 關<br />
為 限 , 併 此 敍 明 。<br />
⑴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: 依 據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「 本 法 所 稱 行<br />
政 機 關 , 係 指 代 表 國 家 、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或 其 他 行 政 主 體 表 示<br />
意 思 , 從 事 公 共 事 務 , 具 有 單 獨 地 位 之 組 織 」 之 規 定 , 此 之<br />
行 政 機 關 包 括 中 央 及 地 方 之 行 政 機 關 在 內 , 也 包 括 中 央 及 地<br />
方 之 公 立 學 校 、 公 立 醫 院 等 行 政 主 體 ( 特 殊 公 法 人 ) 在 內 ( 廣<br />
義 的 行 政 機 關 )。 因 其 本 身 即 為 一 種 執 行 公 權 力 之 行 政 組 織 ,<br />
故 屬 組 織 法 上 的 行 政 機 關 。<br />
⑵ 視 為 行 政 機 關 : 依 據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2 條 第 3 項 「 受 託 行 使 公<br />
權 力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, 於 委 託 範 圍 內 , 視 為 行 政 機 關 」 之 規 定 ,<br />
擴 大 行 政 機 關 之 範 圍 , 除 了 前 述 行 政 機 關 外 , 並 將 受 託 行 使<br />
公 權 力 之 個 人 或 團 體 , 在 委 託 行 使 公 權 力 之 範 圍 內 , 亦 視 為<br />
行 政 機 關 ( 實 質 的 行 政 機 關 )。 因 為 此 種 個 人 或 團 體 本 身 並 非<br />
為 行 政 組 織 , 僅 因 受 託 執 行 公 權 力 而 被 視 為 行 政 機 關 , 故 屬<br />
作 用 法 上 的 行 政 機 關 。<br />
2. 行 政 程 序 法 有 關 行 政 機 關 之 定 義 , 可 以 作 為 行 政 機 關 之 認 定 標<br />
準 : 依 據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, 行 政 機 關 係 為 「 具 有<br />
單 獨 地 位 之 組 織 」, 就 法 定 事 務 能 決 定 並 對 外 表 示 國 家 或 地 方 自<br />
治 團 體 或 其 他 行 政 主 體 意 思 之 組 織 , 以 行 使 公 權 力 , 從 事 公 共<br />
行 政 事 務 為 其 特 性 ; 其 組 織 有 單 獨 之 法 規 為 其 依 據 , 並 有 獨 立<br />
之 編 制 、 預 算 及 印 信 。 因 此 , 通 說 認 為 行 政 機 關 不 論 中 央 或 地<br />
方 層 級 , 均 須 具 有 下 列 「 單 獨 之 組 織 法 規 」、「 獨 立 之 預 算 及 編<br />
制 」、「 獨 立 之 印 信 對 外 行 文 」 等 三 個 構 成 要 件 , 缺 一 不 可 8 。 另<br />
8<br />
行 政 程 序 法 第 2 條 立 法 理 由 、 吳 庚 著 「 行 政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用 」( 增 訂 七 版 ) 頁 168、<br />
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1 年 5 月 31 日 91 年 度 字 第 462 號 裁 定 及 法 務 部 90 年 4 月 6 日 法 90<br />
律 字 第 009007 號 函 , 均 持 相 同 之 見 解 。 其 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: 所 稱 行 政 機 關 , 係<br />
指 代 表 國 、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或 其 他 行 政 主 體 表 示 意 思 , 從 事 公 共 事 務 , 具 有 單 獨 法 定<br />
地 位 之 組 織 (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參 照 ), 在 此 所 指 之 「 單 獨 法 定 地 位 之 組 織 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