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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26)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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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者说“它〈一定的劳动量〉所交换的”东 西 构 成这个劳动量的价值,<br />

那末,说一定的劳动量的价值等于工资或等于这个劳动所交换的<br />

货币量或商品量,就是同义反复。换句话说,这不过意味着,一定的<br />

劳动量的交换价值等于这一劳动量的交换价值,或者叫作工资。但<br />

是,{且不说直接同工资相交换的不是劳动,而是劳动能力,正是这<br />

个混淆造成了谬误},决不能从上述同义反复中得出这样的结论:<br />

一定的劳动量等于工资中或者说构成工资的货币或商品中包含的<br />

劳动量。假定一个工人劳动12 小 时 ,得 到 6 小 时 的 产 品 作为工资,<br />

那末这6小时的劳动产品就构成12 小 时 劳动的价值(因为它是用<br />

来换取12 小 时 劳动的工资,商品)。 不能由此推论说,6小时劳动<br />

等于12 小 时 ,或 者代表6小时的商品等于代表12 小 时 的商品;也<br />

不能说,工 资的价值等于代表[同该工资相交换的]劳动的产品的<br />

价值。由此只能得出结论说,劳动的价值(因 为它是用劳动能力的<br />

价值,而不是用劳动能力所完成的劳动来衡量的)、[760]一定劳动<br />

量的价值所包含的劳动,少于它所买到的劳动;因此,代表所买到<br />

的劳动的那些商品的价值和用来购买或支配这一定劳动量的那些<br />

商品的价值,是大不相同的。<br />

托·罗·马尔萨斯<br />

马尔萨斯先生得出了直接相反的结论。因为一定劳动量的价<br />

值等于它的价值,按照马尔萨斯的意见,就可以得出结论:代表这<br />

个劳动量的价值等于工资的价值。按照马尔萨斯的意见,由此还可<br />

以得出结论:商品所吸收和包含的直接劳动(即扣除生产资料后剩<br />

<strong>下</strong>的劳动)创造的价值并不比为它支付的价值大;它只再生产工资<br />

的价值。所以不言而喻,如果商品的价值由商品所包含的劳动决<br />

定,利润就无法解释,而必须用别的源泉解释利润,—— 如果已经<br />

假定商品的价值必须包括它所实现的利润。因为用在商品生产上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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