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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26)(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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贷辩护的著作 160 时,更 是 如 此。<br />

从 亨 利 八世 到 安 女 王,在 法 律上都规定了降低利息率。<br />

“在中 世纪,任何一个国家都没有一般的利息率。首先对牧师有严格的规<br />

定。法庭对于借贷很少给予保障。因此,在个别场合,利息率就更高。由于货<br />

币的流通量少,而在大多数支付上必须使用现金,而且票据业务还不发达。因<br />

此,利息相差很悬殊,关于高利贷的概念差别也很大。在查理大帝时代,收取<br />

100% 的利息,被认为是高利贷。1344 年 ,在 博 登 湖畔的琳道,本地市民收取<br />

216 2<br />

% 的利息。在 苏 黎 世 ,评 议 会规定431 %为法定利息。在 意 大 利 ,有 时<br />

3 3<br />

必 须 支 付 40% 的利息,虽然从十二世纪到十四世纪,普 通 的利息率不超过<br />

20%。维罗那规定12 1<br />

% 为 法 定 利 息 。 弗 里 德 里 希 二世在他的命令中规定<br />

2<br />

10%的利息率,但只是给犹太人规定的。他 是 不 屑 替 基 督 徒 说 话 的。早在十三<br />

世纪,10%已经是德国莱茵区的普通利息率了。”(休 耳 曼《 中 世纪城市》1827<br />

年 波 恩 版第2集第55— 57 页 )<br />

中 世纪的巨额利息(只要不是从封建贵族等那里收取来的),<br />

在城市大部分是以商人和城市手工业者从农村诈骗来的巨额“让<br />

渡利润”为基础的。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895 附 录<br />

除了象雅典等工商业特别发达的商业城市以外,在罗马,象在<br />

整个古代世界一样,对大土地所有者来说,高利贷不仅是剥夺小私<br />

有者即平民的手段,而且是占有他们人身的手段。<br />

高利贷在罗马最初是自由的。十二铜表法(罗马城建立后303年)“ 规定<br />

货币的年利息为1%(尼布尔说是10%。)…… 这些法令很快就被破坏了<br />

…… 杜伊利乌斯(罗马城建立后398 年)重新把年利率限制为1%(增长额<br />

为一盎斯)。在408 年 ,这一 利 率 降 到 1<br />

% 。在413年,护 民 官 格 努 齐 乌 斯主<br />

2<br />

持的全民投票绝对禁止了有息贷款…… 在一个禁止市民从事产业、批发商<br />

业和零售商业的共和国,也禁止从事货币贸易,那是不奇怪的。这 种情况延续<br />

了三百年,直到迦太基陷落。[后 来 允 许 收取不超过]12% 的年利率。普通年利<br />

率是6%…… 查士丁尼规定的利率为4%。在图拉真时期,五盎斯的利息就<br />

是5%的法定利息…… 公元前146年,埃及法定的商业利息是12%”。(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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