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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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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活,共同耕地,并用共同的 (公共的)收益满足自己的需要。关<br />

于这个形式,枢密院的一项决定是这样说的:“任何氏族成员不仅<br />

不能指出公社的某一块土地归他所有,而且也不能指出某一块土<br />

地归他暂时使用。共同经济的产品收归公共仓库以满足整个公社<br />

的需要”(第75页)。这 种 公社土地占有形式只在印度北部和西北<br />

部的某些地区保存下来,而其形式是土地只由最近的亲属即不分<br />

居家庭(这是梅恩给这种形式的氏族公社所起的名称 124 )的 成 员 共<br />

同 所 有 ( )并 共同经营。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:<br />

这种公社原先也不包括较远的亲属(氏族成员)。看 来 ,这 种 现 代<br />

的 家 庭 公社无宁说是氏族公社解体的产物。例如,往往包括几十<br />

个和几百个家庭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的家庭公社 ① 就是这样<br />

(第75页)。<br />

离 氏 族最初移居到他们所征服的地域内的时间越远,<br />

[认为氏族公社必定居住在被征服的他人的领土上,是 柯瓦列夫<br />

斯基的一种任意的假设]<br />

则氏族各支系之间的血亲意识也必然随之而越来越减弱。随着这<br />

种意识的逐渐削弱,<br />

[为什么意识在这里起着causa eficiens{动 因 }的作用,而 不<br />

是 随 着 氏 族 分为“支系”而必然发生的实际的空间划分起着这种作<br />

用呢?]<br />

在氏族的每一分支中都出现了这样一种愿望:调整自己的财产关<br />

①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札德鲁加”。—— 编者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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