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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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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2 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章。( 即 在 公 元 前 327 年 时 ,亚 历 山 大大帝征服阿富汗,随后又在称<br />

为塔格锡来斯的境内渡过印度河,亚历山大和它的邦君缔结同盟<br />

对抗大罗阇波罗,或称普鲁,那时波罗正在卡诺雷为君,统治着整<br />

个印度斯坦,等等。)下 述 引 文 摘 自 马 其 顿 将 军 奈 阿 尔 科 斯(亚 历 山<br />

大 手 下 将 领 之 一)如下的报告:“法律都不是成文的;这些法律一部<br />

分是一般的,一 部 分是特殊的,都与其他各国的法律有很大区别,<br />

等等。其他人和他们的全体亲属共同收获劳动成果;随后各人就取<br />

走维持全年生计所必需的一份。× ① 剩余的东西他们就加以焚毁,<br />

为的是要重新劳动,以 免 懒 散 度 日 。” 138<br />

所以,这段文字必然是指<br />

建立在公社经营原则上的氏族公社;但是也有这样一类公社,它们<br />

是建立在由各个家庭分别使用根据继承法属于它们的特定的公社<br />

份地的原则上的。这两种形式的氏族公社也见之于公元五—— 六<br />

世纪,至 少 是 见之于某些地区,特别是现时仍然存在这类公社的那<br />

些地方(印度西北部)。但 是 在 公 元 五 —— 六世纪时,在印度占主导<br />

地位的形式显然已经是:<br />

(a)农村公社,而 且 是 这 样 的 农村公社,即个体份地不是按照<br />

距始祖的亲属等级而定,而是按照事实上的占有而定,换言之,即<br />

按照实际的耕种情况而定。否则就无法说明,为 什 么 法 典 中 经 常 提<br />

到 的 不 是 血 缘 亲属,而是邻人(coce ),这 种 邻 人的会议就是村民<br />

大会( uǔ )。其次,立法者在两部法典中都特别重视事实<br />

上的占有即耕种情况。一 方面[《耶遮尼雅瓦勒基雅》和《那 罗 陀》],<br />

① 文内和页旁的符号都是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。—— 编者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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