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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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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仅仅是为了摆脱无止境的立法的负担和摆脱关于印度人的社会<br />

身分问题的无休止争论)宣布柴明达尔为土地所有者时,就建议<br />

让柴明达尔作土地所有者十年。但是参事会主张让他们永远所有。<br />

“全权委员会” 赞同这项决定,并在皮特任首相时通过了——<br />

(1793 年 )《 关 于 承 认印度柴明达尔永为世袭土地所有者》的法案。<br />

这一决定于1793 年 3 月 在加尔各答公布,使喜出望外的柴明达尔<br />

额手称厌!这一措施不仅是突如其来和意想不到的,而且也是不<br />

合法的,因为人们都认为,英国人向全体印度人颁布法律并在可<br />

能范围内治理印度人,都应该按照印度人自己的法律进行。同时,<br />

英国政府也颁布了几项法律,让印度农民也可以向民事法庭控告<br />

柴明达尔,并保护农民抵制增收地租。但是在当时国内的情况下,<br />

这些法律都没有用,始终是死的条文;因为农民如此绝对依附于<br />

地主,以致很少敢为自己说话。—— 上面所说的措施之一,便是<br />

一项把地租数额永久固定下来的法规;这项法规规定,发给农民<br />

一个文件,叫做“波塔”,这个文件注明使用土地的条件和每年应<br />

缴的地租数额。这项法规还准许柴明达尔垦殖新土地以增加自己<br />

地产的价值,并提高种植比较贵重谷物的土地的租金。<br />

1793 年 :这 样 一 来 ,康沃利斯和皮特便对孟加拉农民实行了人<br />

为的剥夺 (第161 页 )。<br />

马 · 柯瓦列夫斯基《公 社 土地占有制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1784 年 : 英 国的立法断然进行了干预,以便整顿 “东印度公司的<br />

事务”和英国“在印度的领地的事务”。为此目的,乔治三世在位<br />

的第24 年 ,颁 布 了一项成为英属印度宪法基础的法令。根据这项<br />

法令,成立了 “印度事务委员会”,通称为 “督察委员会”,负责<br />

对东印度公司的政治职能加以领导和监督。这项法令第29 款 要 求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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