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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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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的两个姓氏(如伊排和伊帕塔),每 一个姓氏都是为了某种目的<br />

而存在的单独的整体;而且还因为,他们的子女都采用与他们自<br />

己的姓氏不同的姓氏。<br />

至于通婚权,或者不如说同居权,则各级别彼此相对的位列<br />

各不相同 (因为兄弟与姊妹之间不许通婚), 即<br />

(1) 伊 排 能 与(4)卡波塔通婚,不得与其他级别通婚<br />

(2)孔博 能与(3) 玛 塔 通 婚 , 不 得 与其他级别通婚<br />

(3) 慕 里 能 与(2)布 塔通婚,不得与其他级别通婚<br />

(4)库比 能与(1) 伊 帕 塔 通 婚 , 不 得 与其他级别通婚<br />

后来,正如下文将要指出的,这种公式已经有了改变,即每<br />

一男性级别都获得了多同一个女性级别通婚的权利;这说明氏族<br />

侵蚀了级别。<br />

所以,每个男子在选择妻子时,仅限于在卡米拉罗依人所有<br />

女子的四分之一的人当中。在理论上,每个卡波塔都是每个伊排<br />

的妻子。{摩尔根}转引了下面一段为费逊牧师引用过的T.E.兰<br />

斯(曾长期住在澳大利亚)的书信中的话:“如果一个库比遇到了<br />

一个素不相识的伊帕塔,他们彼此便以‘Goleer’ 即 配 偶 相 称 ……<br />

这样,如果一个库比遇到了一个伊帕塔,即使她属于另一个部落,<br />

也可以把她当作自己的妻子,而库比的这一权利也是伊帕塔的部<br />

落所承认的。”<br />

在这种同居制度之下,卡米拉罗依各部落四分之一的男子<br />

与四分之一女子有婚姻关系。子女虽然留在他们的母亲的氏族<br />

里,但他们却转入同一氏族中与他们双亲的级别不同的另一级别<br />

中去。<br />

路易斯·亨·摩尔根《古代社会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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