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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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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75 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存在于雅利安各分支民族间的许多的、可 能 是 大 多 数 的 实 质 区 别 ,<br />

实际上不过是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已”(第96 页 )。 ①<br />

十 七 世 纪 初 英 裔 爱尔兰法官宣布英国习惯法适用于爱尔兰全<br />

境,于是<br />

从肮脏的詹姆斯一世时起,<br />

所有土地,除非按授产或遗嘱决定以其他方式转让,均由最后一<br />

个所有主的长子继承。约翰·戴维斯爵士在他的关于判例和法庭<br />

辩护的报告中指出,以前爱尔兰的所有土地都是按塔尼斯特里<br />

{ta-nistry}制度或加维尔肯德制度转让的。<br />

关于被这位戴维斯想象为继承制度的加维尔肯德制度,他(戴<br />

维斯) 这样写道:<br />

“当爱尔兰塞普特的一位有土地的成员死亡时,塞普特首长便把塞<br />

普特的全部土地进行一次重新分配。他不是将死者的土地分给他<br />

的子女,而是用来增加构成塞普特的各家的份地。但是在这些英<br />

国法官看来仅仅是 “继承制度” 的东西,却是 “古代终生享有的<br />

方式”(第99 页 )。例 如在印度的不分居联合家庭{joint undivided<br />

family} 中 , 从 欧洲法律看来不过是各支继承人的stirpes {支<br />

系 }或者说stocks,乃是家庭的真正分支,聚居在共同住宅的不同<br />

部位(《加尔各答评论》1874 年 7月号第208页)(第100页)。<br />

爱尔兰有的地方实行朗得尔 {rundale} 占 有 制 198 ; 现在 最 流<br />

行 的 形 式 是 耕地 分 据<br />

(这 样 的 叙述 歪曲了实际!),<br />

① 自此以下所摘录的是梅恩著作的第四章《部落和土地》。 —— 译者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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