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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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假定,他们既然拥有不受控制的力量,他们就能在任何时候不受限<br />

制地创立新办法。习惯法之所以由他们的命令构成,是 因 为他们能<br />

随意废除、修改或重新肯定它们”(第364页)。 法律被(奥斯丁)视<br />

为可被调节的力量(第365 页 )。<br />

一 切 如意的梅恩以为:<br />

如果假定,统治者本来能够(!)修改但并不修改,就是命令去做<br />

—— 这种假定本身在理论上无庸置疑(!),随 着 历史的发展明显地<br />

接近实际真理—— ,那么,这派法学家的不为律师所接受的学说就<br />

会丧失其悖论的外观了(第366 页 )。<br />

这 是 梅 恩 版 的 霍 布 斯 及其渺小的后继者奥斯丁的著作。这纯粹<br />

是繁琐哲学的游戏。问题在于“他本来能够修改什么”。我们就拿<br />

某些法学形式上的东西来看吧。“法律”在 未 被 废 除 的 情 况 下“停 止<br />

使 用”{“desuetude”}。既 然“实 质 法”是 统治者的命令,所以只要它<br />

们存在一天,它们就始终是他的命令。既然他不修改它们—— 他<br />

“本来能够”加以修改,这是因为它们“停 止 使用”的事实证明社会<br />

的状况不再与它们适应。所以我们究竟是应当说,它们之所以是他<br />

的命令,是 因 为他不废除它们,尽管正如梅恩的万应药方所说,他<br />

“能 够”这 样 做;或 是 我们应当说,他 之 所以命令它们“停 止使用”,<br />

是因为他不实施它们?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是命令不服从他的成文<br />

的命令,也就是不执行它们,这表明他的“命令”是一种想象中的纯<br />

属虚构的命令。<br />

亨 利 · 萨姆纳·梅恩《古代法制史讲演录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奥斯丁的“自己的道德信条”……“是较早形态的功利主义”<br />

(第368 页 。 完 全 配 得 上 梅 恩的边沁主义)。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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