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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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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 4<br />

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殊情况使某个帕提发生了直接关系到全体氏族成员利益的现象,<br />

这种共同性 ① 便会表现出来;在这种情况下,就不但允许并且还要<br />

求全体氏族成员参预个别帕提的地方事务。这种干预,多半发生在<br />

{氏族的}某一个分支无力{缴纳}国税(朱马 127 )的 时 候 。为了避免<br />

按照法律规定而强制出卖属于这个分支的部分土地,从而避免缩<br />

小氏族所占的地域,印度的法律就要求:把连环保由最狭小(最小<br />

的)分 支 的 成 员 推 广 到 较 高 分 支 的 成 员 ,即 由 帕 提 成 员 推 广 到 伯 里<br />

成 员 ,由 伯 里 成 员 推 广 到 托 基 成 员 ,最 后 再 推 广 到 整个胞族社(巴<br />

伊查拉) 128 的成员。每当某个公社成员出卖份地( )—— 允许<br />

出卖最初是英国法律规定的—— 因而使全氏族的公共财产有减少<br />

之虞时,都照上述办法办理;在这种情况下,印度的立法就确认卖<br />

主所属的那个区(波古纳)有 优 先 购买的权利,其次轮到区以上的<br />

较高的氏族分支,如此类推,最后轮到氏族及其全体成员(第75—<br />

77 页 )。<br />

由于在各居住地(村落)的范围以内的财产关系个体化趋势加<br />

强,不 可 分 的 氏 族 所 有制 ② 就逐渐消亡,产生了新形式的所有制 ③ 。<br />

在大多数省份,在它们被英国人侵占时期,不可分的氏族公社绝迹<br />

了;只有晚期的土地所有制 ④ 的陈迹还残存着;在一些公社中,这<br />

种陈迹存在于这样的条件下:各个体家庭使用大小不等的份地,而<br />

这些份地的大小,每次都是由份地的占有者对真正的或虚构的公<br />

社始祖的亲属等级来决定,或者是由实际耕种情况来决定;在另外<br />

①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联系”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②<br />

③<br />

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占有制”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产生了其他的,更复杂形式的人和土地的关系”。——<br />

编者注<br />

④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土地共同占有制”。—— 编者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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