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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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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2 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殊性质]。首先是关于个人或整个公社破坏占有地地界的诉讼。依<br />

据印度法律,正如俄国法律一样,地界(termini)是 不 受 时 效 限 制<br />

的(《摩 奴法典》第8卷第200 款;《耶遮雅尼瓦勒基雅法典》第2卷<br />

第25款)(第97 页 ,参 见 第98 页 )。如 果 整 个 公 社 之 间 发生了地界<br />

诉讼,这种诉讼的判决就属于国王法庭的权限(第98 页 )。对于目<br />

的在于日后夺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的控告,例如对于故意取消某种<br />

地界标志( )的 行 为的控告也由公社法庭处理(同<br />

上页)。<br />

另 一 类 应 由 公 社 大 会 ① 审 理 的 诉 讼 ,是 因 践 踏 田 禾 、攫 取他人<br />

果实、砍伐他人树木、擅自修筑堤坝等等而侵犯了个别社员或整个<br />

公社的财产权的行为,这类诉讼案在上述两部法典的许多条款中<br />

都提到了。公社裁判权和国王裁判权是这样划分的:每当诉讼案需<br />

要采用印度法律上的某一种神意裁判(ordeals)时 ,判 决 权 就 属 于<br />

国 王 法 庭 或 由 国 王 任 命 的 审 判 委员会(《 那 罗 陀 》)(第99 页 )。 [按<br />

照《 那罗陀法典》第1编第5章第104 款 ,每 当 法 官 借 助 于其他证<br />

据而不能明确判定涉讼两造的民事责任或刑事罪行时,就被承认<br />

有采用神意裁判之权](第99 页 )。<br />

第三类应由公社法庭审理的案件,是 享 有 充 分 权利、不受专业<br />

法庭审理的人们之间所发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案件,在判决时如果<br />

认为无需求助于神意裁判,则提交公社法庭审理(同上页)。(归 特<br />

别 法 庭 审 理 的是:不分居的家庭成员归家庭法庭审理,手工业和商<br />

业团体的成员归工匠法庭审理)(同上页)。(例如当一造否认曾接<br />

受另一造的寄存物而发生纷争时,就采用神意裁判;因此(按照那<br />

①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村民大会”。—— 编者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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