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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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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23 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常常以百分之百的利息从“富农”那里借得他缴纳国税所需的款<br />

项。另一方面,地主( )利用农民的困窘,在冬季用合同<br />

把他们束缚起来,规定在整个割草期和收获期的工资只及通常工<br />

资的三分之一或一半,工资是预付给他们的,到头来又是被拿去<br />

填补俄国国库的无底洞。<br />

英国政府利用 (已由法律批准的)“抵押” 和 “出让”,极力在<br />

印度西北各省和旁遮普瓦解农民的集体所有制 ① ,彻底剥夺他们,<br />

使公社土地变成高利贷者的私有财产 (第225 页 )。<br />

甚 至 巴 登 格 (1865 年 致 麦 克马洪元帅的信)也证实阿尔及利<br />

亚存在高利贷者的类似活动,在那里,国税重担是他们手中的进<br />

攻武器 (见第225、226 页 )。<br />

(克拉皮埃在 1873年6月30日会议上的发言引用了这封信)。<br />

在 穆 斯 林 统治时期,农民至少不会被高利贷者- 投机者剥夺<br />

土地。政府不知土地抵押 (典当)为何物, 因为它认为公社财产<br />

(相应地还有不分居家庭的财产)<br />

是不可分割和不可出让的(参看第226 页 脚 注 2)。[脚 注 中说:相<br />

反,政府承认“rhène” —— 担保;这使借钱出去的人享有其他债<br />

主所没有的优先权;他可以从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收入中先于<br />

其他债主得到偿付。<br />

由此可见,在这里也给高利贷者开辟了适当的活动范围!就象<br />

①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公社土地占有制”。—— 编者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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