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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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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如现在一样,在 {公元前}九世纪的印度,与整个氏族和村的<br />

土地所有制 ① 并列的,还存在着家庭土地共有制(《摩 奴 法 典》第<br />

9卷第104 款 )(第91 页 )。<br />

马·柯瓦列夫斯基《公 社 土地占有制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在 第 9 卷第20款中曾提到× ② 协作社,即联合起来人人出力以促<br />

进共同事业成功的人们。这些协作社的存在,就说明印度从远古<br />

时代以来不但盛行公社土地占有制的原则,而且还盛行氏族团体<br />

的成员共同经营土地的原则;这些协作社的产生只有一种情况可<br />

以说明,即氏族团体在耕种土地方面的事实上的公社协作制,已<br />

被移植于自愿的、以契约为基础的联合 [在这种联合中实行共同<br />

所有和协作]。与俄国的劳动组合相似 (第92页)。<br />

[但这与前面所说的不一致;就是说,游牧民族,甚至蒙昧民<br />

族,还在土地所有制——共有或私有—— 存在以前,就有由狩猎<br />

等等条件引起的 {协 作 } 了。]<br />

虽然在《摩奴法典》时代土地共同所有制 ③ 是占统治地位的形<br />

式,可是也已有了私有制;关于栅栏、关于有人掠夺他人田地等等<br />

的记载,就证明了这一点(第92页)。 这 部 法 典 也 提 到 家 庭 财 产的<br />

转让,还不是用赠予或立遗嘱的方法—— 这是与财产不可分的原<br />

则不相容的,而是用出卖的方法,只是需要得到同族人、亲属和邻<br />

人的同意;但是这就说明从公社土地的个体份地中产生了单独占<br />

有地 ④ 。另一方面,《 摩 奴法典》承认劳动是财产的基础;它的这种<br />

①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占有制”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②<br />

③<br />

文内和页旁的符号都是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公社占有制”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④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私人占有地”。—— 译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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