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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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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·柯瓦列夫斯基《公 社 土地占有制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场中分出了一些面积较小的地段;在某些地方,氏族所有制被比<br />

邻所有制,换言之,即公社所有制代替 (第 200页)。<br />

在 卡 比 尔 人 中 ,在 阿 拉伯人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土地占有制度<br />

不同于阿拉伯人土地占有制度的地方是,卡比尔人的土地占有制<br />

距离原始形式的氏族所有制较远。不过,在他们中间也实行缴纳实<br />

物税和服役的连环保;公牛、山羊和绵羊往往由集体出资购买,然<br />

后把肉在各个家庭之间分配;他们也实行氏族在司法上和行政上<br />

的自治。他们在发生财产诉讼的时候,由氏族会议充当仲裁法官;<br />

只有氏族当局才能允许某某人在卡比尔人中定居。不经氏族当局<br />

许可,任何一个外族人都不许取得财产;这些氏族首领把荒地分配<br />

给那些使这些荒地适合于耕种并连种三年的人所有(第 200页)。<br />

其次,牧场和森林在卡比尔人中是共同使用的;在可耕地方面,还<br />

存在着氏族成员优先购买权、氏族和公社 ① 的赎回权以及整个氏<br />

族公社对它的某一成员的遗产的继承权;最后这项权利,是 按 各 部<br />

落 的“习 惯 规 章”(kanoun)以 不 同 方 式 加 以 处 理 的。在一些部落<br />

里,氏族分支—— 村落—— 可以和死者的同胞兄弟一起继承;在另<br />

一些部落里,氏族分支只能在死者没有第六亲等以内的任何亲属<br />

的情况下才加以继承(第 201页)。 另 一 方面,在卡比尔人中,可耕<br />

地的权利的主体只是家庭(同上页),而 且 是 不 分 居 家 庭 ;因 此 土地<br />

是不分居家庭的财产;不分居家庭包括父亲、母亲、儿子,儿子的妻<br />

子、子女和子女的儿女(即孙子女)、伯叔、姑婶、侄辈和从兄弟辈<br />

(cousins)。 家 庭 财 产 通 常 由 全 体家庭成员推选的年长者管理。他<br />

买卖、租佃土地,安排播种和收割,订立买卖契约,掌管家庭开支和<br />

收取家庭进项;他的权力决不是无限制的;凡是比较重要的事情,<br />

①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邻里”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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