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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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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36 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法律等等中的“反常现象”就是这样(语言中的例外也大多是更古<br />

老的原始的语言的遗迹)。过 去 的 正常,在变化了的较后的情况下,<br />

就表现为“反常”、难以理解的“例外”。所有印度的法律文献和注<br />

疏,都是在由女性世系过渡到男性世系之后很久才写成的。从斯特<br />

兰奇著作中更可以看出,在印度各地这种反常现象是或多或少“完<br />

整的”遗迹。 梅恩引自《密陀娑罗》的 那 个 地方说:<br />

“{斯特里德罕是}结婚时在结婚的篝火前父亲、母亲、丈夫或<br />

弟兄给(妻子)的 东 西”。可是《密 院 娑 罗》的编者却加了一句在其他<br />

地方未见到的话:“摩奴等人把她继承、购买、分 到 、扣 押 或者拾到<br />

的财物也称之为‘妇女的财产’”(《密陀娑罗》,XI,2)(第322 页 )。<br />

婆 罗 门 的 注 释 家 在 此有很大的分歧。<br />

对此,狡猾的梅恩作了这样的解释:<br />

在雅利安人的公社中“妇 女 的 单 独 财 产 的 最 早 痕迹”见于“流<br />

传很广的叫做新娘价款的古制中。新郎在结婚时或结婚后第二天<br />

所付的价款,一 部 分 给 予 新 娘 的 父亲,作为出让家长权力或家族权<br />

力予丈夫而给予的补偿(!),但 另 一 部 分 则 交 予 新 娘 本 人 ,一 般 归<br />

她 独自使用,不与丈夫的财产混在一起。另外可以看到,在雅利安<br />

人的一些风俗中,妇女慢慢获得的其他财产权,已合并到她们对新<br />

娘价款所占的部分权利中去,大概(!)因为这一部分是唯一存在的<br />

妇女财产的形式之故”(第324页)。<br />

相 反 ,正 确 的是梅恩说:<br />

“实际上有清楚的迹象表明,婆罗门作家们在法律和宗教的混合问<br />

题上一直不断共同努力限制妇女的权利,看来他们已经发现这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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