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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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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62 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在穆尔泰卡的书中说:“不动产的来源是征服。不动产分为两<br />

类:免税的 土地(称为“uchrie”{“ 欧 舍 利亚”}或“mulk”{“ 莫 尔<br />

克”})和 纳 税 的 土地(称为“kharadjie”{“哈 拉 吉 亚”})。接受伊斯兰<br />

教的占有者的土地,以及该国被正教徒征服后分配给征服者穆斯<br />

林的土地,都算作免税的土地(第120、121 页 )。没 有 任何迹象表明<br />

全部被征服的国土都变成了国有财产。卑劣的“东方学家”以及其<br />

他人徒劳地引证可兰经上的一段话,那里说 ① 土地是“属于真主<br />

的”。有 效 的是阿布·哈尼法的箴言:“伊玛目不能宣布被征服的国<br />

土是整个民族的教田或者是某个征服者的教田”。这话只能有一种<br />

意思,即土著居民不能完全被剥夺 ② 。被穆斯林征服的国家,其 土<br />

地 作 为 通 例 仍 然 留 在 先 前 的 公社占有者或私人占有者手中;伊 玛<br />

目 把 这 些 土 地 分 配 给 穆 斯 林 ,只 是一种例外(第121页)。至于由伊<br />

玛目分配给穆斯林的土地,则分为两种:(1)教 田 ,即 宗 教 、慈 善 和<br />

公 益机关的永久性的私有财产 ③ ,(2)军 功 采 邑 田(ikta {伊 克<br />

塔 }),这 是 由 伊 玛 目 分 配 给 军队成员的(同 上 页)。<br />

教 田 。阿 布 · 哈 尼 法 学 派 的 穆 斯 林 法 学家经常提到(1)寺庙财<br />

产和(2)慈 善 和公 益机关财产的不可出让性。凡是把收益用作维持<br />

寺院和宗教学校(所谓 medrèce{麦 德 列 斯 }和 mekteb{麦 克 帖 卜 })<br />

的 土 地 ,属 于 第一类。属于第二类的是那些用来维持该地所建立的<br />

“imare”{伊 玛 尔 }(“贫 民 收容所”),以及维持医院、公墓、桥梁和水<br />

井(统称为“mirie”{米 利 })的 土 地 。 在 所有这些情况下,土地仍然<br />

①<br />

②<br />

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不 管东 方学家不久以前怎样解释可兰经上的一段箴<br />

言,那里说……”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不能把土著居民的土地充公”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③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不可改变的财产”。—— 编者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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