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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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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只要牢记从抽象原则得出的结论永远不可能为实际例子所完全<br />

证实”,那么,奥斯丁的“论断”就成为“自明的命题”了(第362 页 )。<br />

奥 斯 丁 还 有一些教条:<br />

“法学是关于实质法的科学。实质法是统治者对其臣民颁布的命<br />

令,这些命令把本分,或者承担义务的条件,或者义务,加在他们身<br />

上,并且威吓他们如不服从命令就予以制裁或惩罚。权 利 是 统治者<br />

授予某些社会成员对违反本分的同胞加以制裁的权力或力量”(第<br />

362 页 )。<br />

所有这些都是幼稚可笑的扯淡:拥有强制力量的人就是最高权<br />

力;实质法就是统治者对其臣民下的命令;他 这 样 把 责 任 加 到 臣 民<br />

身 上,于是就成了义务,并以不服从命令将加以惩罚相威吓;权利<br />

是统治者授予某些社会成员惩罚违犯社会义务的社会成员的权<br />

力,—— 所有这些都是幼稚可笑的话,就连霍布斯本人也未必能从<br />

他那赤裸裸的权力暴力论中发掘出更多的东西来;梅恩把约翰·<br />

奥斯丁当作教条认真宣讲的东西称为分析法学家所遵循的“程<br />

序”,这种程序与数学、政治经济学所遵循的极为相似,而 且 是“严<br />

格 科 学 的”!<br />

这 一 切 涉 及的只是形式方面,这个方面对一个法学家说来自<br />

然到处都是重要的。<br />

亨 利 · 萨姆纳·梅恩《古代法制史讲演录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“对奥斯丁体系的目的来说,统治权除力量之外没有其他属<br />

性,因此,对‘ 法律’、‘义务’和‘权利’的看法乃是由于把它们仅仅<br />

视为强制力量的产物的结果。于是,‘制裁’(惩罚)就成为概念系列<br />

中的首要的和最重要的环节,并且使其他环节显得可信”(第363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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