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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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斯金援引一位苏格兰高地的英格兰工程官员1730 年 左 右 发 表 的<br />

意 见 说 :“ 他 们 ( 山 地 人)分为在首领或领袖{chiefs of<br />

chieftains}统治下的部落或克兰,每个克兰又从主干分出各自有<br />

首领领导的分支。这些分支又分为五、六十人的小分支,他们从各<br />

自的首领起计算自己的世系”(斯金《山地人》第1卷第156页)。戴<br />

维 斯所描述的情形与印度联合家庭在一个成员死亡时发生的情形<br />

相似(第187 页 )。尤 其 在 一 切 收 益 均 归“共 同 钱 柜 或 钱 袋”的 地方,<br />

任何人生命的停止都会产生联合在家族集团的所有亲属潜在地、<br />

即使不是现实地分配死者那份财产的结果。在联合家庭解体时,如<br />

果财产不是per capita{按 人 头 },而是per stirpes{按 支 系 }分<br />

配 ,那 么 这 就 符 合 戴 维 斯的首领“按每个成员的世系古老程度{ac<br />

cording to his antiquity}”分 给 他一份的说法了(第187— 188<br />

页 )。加 维 尔 肯 德 产 生 于 农村公社的平等的或定期的土地分配。最<br />

后的结果是:“最后一个占有者的子孙<br />

(而以前这还在生前就已经进行了)<br />

排除所有其他的人而占有他的财产,而 在 家 庭 之 外 的 那 一 部 分 公<br />

社 成 员 的 权利则缩小为对出卖的否决权或对耕作方式的监督权”<br />

(第189 页 )。<br />

亨利·萨姆纳·梅恩《古代法制史讲演录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在 戴 维 斯的报告(见前)中看来与布雷亨法、尤其是与其中的<br />

《科鲁斯·别斯克纳》( 它规定了部落土地的权利)矛盾的地方,是<br />

他 除 塔 尼 斯 特 里 制度外只知道“加维尔肯德”制度,而 在 布 雷 亨 法<br />

中 除“塞 普 特”以 外 还 有其他的(不 是 部 落 的 或 血 族 的)“财产”形<br />

式。沙利文博士在序言(《 布 雷 亨 法 》)第 CLXX 页 说:“根 据爱尔兰<br />

的习俗,财产起初只传给死者的男性后裔,每个儿子分得相等的一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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