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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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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亲的兄弟的儿子;每一个词组描述一个人,从而使亲属关系包含<br />

在里面;雅利安各民族的亲属制度的最古的形式,即存在于希腊语<br />

系、拉丁语系、梵语系、克 尔 特 语 系、闪米特语系诸部落中最古的亲<br />

属制度,就是这样(《旧约全书》,系 谱) 155 。土 兰 尼 亚式制度的遗迹,<br />

在雅利安民族和闪米特民族中一直保留到有史时期,但它基本上<br />

已被废除,而为说明式取代。<br />

每一种亲属制度都表达着在建立这种制度时期存在于家庭中<br />

的实际亲属关系。母亲和子女、兄弟和姊妹、外祖母和外孙子女之<br />

间的亲属关系(从任何一种家庭形式确立时起)始终是可以确认<br />

的,但是父亲和子女、(外)祖父和(外)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不能这<br />

样说了;他 们 之 间 的 亲属关系只有在专偶婚制下才是可靠的<br />

(至少在形式上?)。<br />

路 易 斯 · 亨 · 摩 尔 根 《古代社会》一书摘要<br />

亲属制度分为类别式和说明式两种。<br />

在第一种制度下,血缘亲属被“分 类”为 各种范畴,而 不 问 他们<br />

和己身关系的亲疏程度;凡属同一范畴的人即以同一亲属称谓统<br />

称之。例如,我的亲兄弟以及我父亲的兄弟的儿子,同样都是我的<br />

兄弟;我的亲姊妹以及我母亲的姊妹的女儿,同样都是我的姊妹;<br />

马来亚式制度和土兰尼亚式制度都用这种分类法。相 反 地 ,在 说 明<br />

式 制 度 下 ,血 缘 亲属是用基本的亲属称谓或用这些称谓的结合语<br />

来表示,这样使每个人对己身的亲属关系都有特殊名称。和 专 偶婚<br />

制同时产生的雅利安人、闪米特人或乌拉尔人的制度就是如此。后<br />

来又借助于发明共同称谓而采用了少量的分类法,但是这种制度<br />

的最早形式—— 埃尔斯人和斯堪的纳维亚人的亲属的制度是它的<br />

典型—— 是纯粹说明式的。这两种制度之所以有根本区别,是 由 于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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