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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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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确定份地因而份地不均等的制度。战争、殖民等等情况人为地改<br />

变了氏族的构成,从而也改变了份地的大小。原先的不均等日益加<br />

剧;(4)这 种 不 均 等 的基础已不再是距同一氏族首领的亲属等级的<br />

远近,而是由耕种本身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的占有。这就遭到了反<br />

对,因而产生了:(5)公社土地或长或短定期的重分制度,如此等<br />

等。起初,重分同等地包括宅院(及其毗连地段){Woh-nungsbo<br />

den(mit Zubehor)}、耕 地和草地。继续发展的过程首先导致将宅<br />

旁土地[包括毗连住所的田地等等]划为私有财产,随后又将耕地<br />

和草地划为私有财产。从古代的公共所有制 ① 中作为beaux<br />

restes ② 保 存 下 来 的,一 方面有公社土地<br />

[指与已变成私有财产的土地相对立的][或者原先只是附属地<br />

{Appertinenz}的 土地],<br />

马·柯瓦列夫斯基《公 社 土地占有制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另一方面则有共同的家庭财产;但是这种家庭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<br />

也越来越简化为现代意义上的私人的个体家庭了(第86、87 页 )。<br />

(B)印 度 本 地 罗 阇 时 代的土地关系史<br />

立法文献离我们的时代越近,其 中 承 认 公社土地所有制是印<br />

度土地关系的主要形式的证据就越多。这里的原因是:起初差不<br />

多完全被排除于法典以外的习惯法(地方法),逐渐越来越多地被<br />

吸收到婆罗门的成文法中。在《摩奴法典》 134 中,就承认国王有权<br />

“赋予属于再生族 135 的 学 者 善 人的行为所肯定者以法律效力,凡由<br />

①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占有制”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② 美 好 时 代的遗迹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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