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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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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6 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第二、第三和第四讲(奥斯丁的)是 企图把上帝的法律和自然<br />

的法律(如果可以承认这后面几个字有某些意义的话)与 功 利论所<br />

要求的规则等同起来…… 这种等同……毫无道理,对 任何目的<br />

都没有价值(第369 页 )。 真 正 的 法 学家是与法律或道德的任何理<br />

想的模式毫不相干的(第370页)。<br />

这说得很对!正象神学与此毫不相干一样! ①<br />

第十三章。统治权和帝国。(这是 梅 恩的著作的最后一章)<br />

“法律”一词是和两个概念——“规律”的概念,“力量”的概念<br />

—— 紧密地连在一起流传下来的(第371 页 )。<br />

奥 斯 丁 的 主要著作写于不过四十来年前(第373 页 )。<br />

在 法 学家看来,法律只有通过每一真正的法律所必需的条件<br />

才能与规律连在一起,即它必须规定某一类行为或失职行为或某<br />

些一般地予以确定的行为和失职行为。规定某一个行为的法律,不<br />

是真正的法律,而是“临时的”或“特别的”命 令。经 过 这 样 规定和限<br />

制的法,才是分析法学家所认为的法学研究对象(第375 页 )。<br />

奥 斯 丁 在 他的著作中考察了“某些现存的政体或(如他所说<br />

的)政治领导和服从{superiority and inferiority}的 形 式 ,目 的<br />

在 于 确 定 统 治 权 在 每 一个政体中的确切地位(第375、376 页 )。<br />

奥 斯 丁 承 认 这 样 一 些 社会或人的集团的存在,在那里,不管如<br />

何解剖,都找不出一个人或集团符合他的统治权定义。首先,他 象<br />

霍 布 斯一样<br />

(他是霍布斯的微不足道的后继者),<br />

① 自此以下所摘录的是梅恩著作的第十三章《统治权和帝国》。 —— 译者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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