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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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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纯的代表的部分特权<br />

(表示氏族关系和部落关系的愚蠢说法);<br />

但 是 随 着 联合家庭、塞普特或克兰更加人为化,分配权越来越带有<br />

看来象纯粹行政的权力的趋势”(第196、197 页 )。<br />

情 况 恰 好 相 反 。对于无论如何不可能忘怀英国私人家庭的梅恩<br />

说来,氏族以至部落的首领的这种完全自然的职能,自然正因为他<br />

是它的首领(理论上说始终是“选举的”),所以就表现为“人为的”<br />

和“纯粹行政的权力”,而 现 代的pater familias{家庭 之 父 }的 专<br />

断 ,从 古代观点看,正象私人家庭本身一样,恰好也是“人为的”。]<br />

按照印度法的某些制度,父亲在生前分配财产时,有 保留两份<br />

的权利,而 按照印度的某些习惯,长子在与他的兄弟分父亲的财产<br />

时,他 比 别 人 多 分一份。类似希伯来古代史中“长 幼 继 承 权”{birth<br />

right} ① 。 不要把它和长子继承制的权利相混。<br />

[请看前引的哈弗蒂著作,就可证明梅恩先生的爱尔兰先行者早<br />

在他之前就确认了这一点,他 们 把 加 维 尔 肯 德 制 度 下 的 这 种 不 平<br />

等 与 塔 尼 斯 特 里 制 度 很 明 显 地 分开,并把它归结为长子的义务<br />

等]。接着,他 企图把这种多得一份解释得更合理,说什么双份是<br />

“奖赏,或者说公平分配的保证”(!),<br />

并且指出,<br />

亨利·萨姆纳·梅恩《古代法制史讲演录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它常常与只拿无法分的东西和住宅和某些什物的权利联系在一<br />

① 按 希伯来人古代的习俗,长子或幼子继承较大的一份遗产。—— 译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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