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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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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·柯瓦列夫斯基《公 社 土地占有制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公社 ① 成员事先同意;而 在《那罗陀法典》中,只要求公开成立卖<br />

契。但它也远远没有把这一条规定推广到全部土地所有权。根据<br />

《那罗陀》等法典,共同财产不能成为赠送的东西。[广博说:“共同<br />

财产只有在一种情形下才可以出让:必须得到参加使用这份财产<br />

的全体人员的同意”](第110页)。所 谓共同财产,在这里应当理解<br />

为氏族的(ancestral{祖 传 的 })财 产 ,正因为如此,也就是家庭的不<br />

可分的财产。家长只能支配这份财产的收入,而 且 只 是 在 保 证 家 庭<br />

的一切必要开支以后,才可以加以支配(《 那 罗 陀 》)(第111 页 )。<br />

(d)如 果 我们进到莫卧儿帝国统治印度的时期(十四、十五、十<br />

六 世 纪),那 么 在 法律文献中我们就可以发现一方面有古代公社制<br />

度的残余,另一方面又有从公元六世纪至十四、十五世纪的财产关<br />

系个体化过程所取得的成果。在这些法律文献中没有一部有关于<br />

公社所有制形式的直接记述,因为公社所有者的关系不是由法律<br />

调节,而是由当地习俗调节的。例如,皮塔玛哈就直截了当地要求,<br />

在乡民、牧民等等之间发生纷争时,应 根 据 当地习俗加以解决,而<br />

这些习俗的约束力也是所有最新近的注疏都承认的。公社法庭都<br />

采用这些习俗。婆里古(一部最新法典的编纂者)曾经提到单社裁<br />

判和联社裁判。同一个公社社员之间所发生的讼案,用前一种裁判<br />

× ② ,在两个不同公社成员之间发生诉讼的情况下,则用后一种裁<br />

判来作出判决(第111 页 )( 并 见 同 页 脚 注 5)。<br />

在 迦 旃 延 的 书 中 曾 直接提到公社土地—— 他是在该书谈到与<br />

公社土地相邻地段的占有者有权享用该公社土地的果树时讲到<br />

的。祈祷主在列举几种不得出让的公共财产时,也谈到了“属于全<br />

①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公社团体”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② 文内和页旁的符号是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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