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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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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92 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方,只在于它多少照顾到公社使用制(“米拉斯占有制”)仍然或<br />

多或少未受侵犯的那些公社。孟买的制度在破坏公社团体的同时,<br />

还承认公社成员 (即所谓米拉斯达尔)的世袭使用权;即使他们<br />

的土地暂时没有耕种,他们的财产也不被剥夺。土地耕种者和政<br />

府 之间的中介人如能提出占有权文契,就被承认为所有者。[见<br />

《关于最近三四十年间印度行政管理改进情况的备忘录和东印度<br />

公司致议会的请愿书》。1858年]。由此可见,到处都实行了大土<br />

地所有制和小租佃制。<br />

[把英国和爱尔兰给合在一起。妙极了!](第172、173 页 )<br />

在 西 北 各 省 和 旁遮普,表面上承认可以保持公社所有制,但<br />

英国政府同时又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公社所有制迅速瓦解的过程<br />

(第173 页 )。<br />

从 1807 年 起 在西北各省逐渐确立的制度,严格说来并不是公<br />

社土地占有制;更正确地说,只是承认还是由穆斯林政府所开创<br />

的现状。在这个制度中占首要地位的是土地私有制,公社所有制<br />

只有在英国 “狗” 官员 ① 找不到能够提出任何 (哪怕是极不可靠<br />

的)所有权文契的人的地方才允许存在 (第174页)。 英 国 驴 ② 花<br />

了 长 得 难 以 置 信 的 时 间 , 才 多 少 近 似 地 摸 索 到 ② 被 威 尔 斯 里 勋爵<br />

征服地区的土地占有制的真相。例如,在一个以伊塔瓦为活动中<br />

心的办理土地登记的专员的1818年报告 [《西北各省税收档案选<br />

编》第1卷]中说:“有些村,迄今为止还没有土地所有者。使我<br />

①②<br />

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英国官员”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②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英 国 官员 慢 得 不 禁 使人 惊 奇,他们最后才理解到<br />

……” —— 编者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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