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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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们极感惊异的是:我们竟然找不到柴明达尔或诸如此类的所有者<br />

存在的任何迹象。在许多村中,土地占有权还成了两派争执的对<br />

象,而两派中却没有一方能够提出任何有利于自己的重要证据”<br />

(这个英国笨蛋!)。<br />

马·柯瓦列夫斯基《公 社 土地占有制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如果这两派中一方是公社所有者,另一方是地方当局或是有钱有<br />

势的居民,那么,专员们在大多数情况下都站在后一派方面,他<br />

们这样做所持的理由是:“公社所有者的权利从来没有严格而确切<br />

地确定过,因此,对于他们是否有任何土地权的问题也就不可能<br />

给以明确的回答。”[引自上述《选编》第1卷第111 页 , 办 理 罗<br />

希 尔 坎 德 土 地 登 记的专员的报告](第174、175 页 )。关于土地属<br />

于某个家庭的问题,常常凭办理土地登记的专员的任意武断和被<br />

咨询的伊斯兰教官员的偏私证词来决定。这样一来,土地所有权<br />

大都集中在仅仅持有假文契的人手中;因此,1821年任命的一个<br />

进行复查的委员会不得不把土地从许多占有者手中收回。( 见 坎 伯<br />

尔 《 现 代 印度》第323页)。 在 许 多 自 古以来除了公社土地所有制<br />

以外不知有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村庄中,终于确立了大土地所有者<br />

和小土地所有者,前者是柴明达尔和泰鲁克达尔,亦即从整个区<br />

及其分区收税的人,后者是村长(朗伯尔达尔); 这两种情况都对<br />

大多数居民极为不利,他们不管是否愿意,都被迫变成了依附于<br />

地主的佃户阶级。—— 在专员们承认农村公社为所有者这种比较<br />

少见的情况下,有关纳税的契约不是 “同整个村社(<br />

)订立,而只是同一个或几个村长订立,如在贝纳勒斯区那<br />

样。在这种情况下,公社所有者 ① 或者是成了这些村长专横和勒索<br />

① 柯瓦列夫斯基原文作:“公社使用者。” —— 编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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