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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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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较少者第166、167 页 )。对第一类人,柴明达尔在任何情况下<br />

都不得增加地租;对第二类人,向柴明达尔缴纳的地租在法律规<br />

定的三种情况下可以增加:(a)地段生产率提高—— 但由佃户自己<br />

在经营方面所实行的改良除外;(b) 业 已确定,佃户租用的地段<br />

比原来商定的大;(c)地 租 低 于 邻 近 佃 户 所 缴 的 地 租 。对第一类和<br />

第二类佃户不得单凭土地占有者的愿望而加以驱逐。对第三类佃<br />

户,土地占有者有权随时增加地租和停止出租 (第167 页 , 见 坎<br />

伯 尔《现代印度》)。<br />

1826 年。省督门罗在马德拉斯地区拙劣地模仿法国的小块土<br />

地所有制。这种所有制,正如坎伯尔所说(《 加尔各答评论》1864 年<br />

第 <strong>45</strong> 期 ),不 应 当 称 为 农 民 所有制(莱特瓦尔),而应当称为菲尔德<br />

瓦尔 ① ,因为在这种形式下,政府不是同某个农民所有者订约,而<br />

是 同 某 块田野的暂时占有者订约。每一个地段必须缴纳一定数量<br />

的货币税,纳税的义务由暂时耕种这块田野的人承担。他可以随时<br />

放弃他的地段,从而不再缴纳货币税。而如果他不缴纳货币税,政<br />

府就勒令他马上滚开。这里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私有财产,——<br />

财产本是以占有者的出让权为前提的!<br />

所有这些农民,实际上只是“税款的个位数”(据坎伯尔所说,同<br />

上页), “而 整 个 整 个 省 份 只不过是提供一定数量税款的总额而<br />

已”(第168 页 )。<br />

马·柯瓦列夫斯基《公 社 土地占有制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实行这种制度,政府不是同某个村的全体公社占有者打交道,<br />

而是同单个地段的世袭使用者打交道,后者的权利只要不及时纳<br />

① 田野所有制,“菲尔德”一语来自英文field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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