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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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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者不承认非法占有的事实亦即不与耕种相结合的占有—— 纵<br />

然连续三代—— 为所有权的根据;另一方面,对于被先前的所有者<br />

[即占有者]抛弃了的地段,立法者承认× ① 谁在这一地段上花了<br />

劳力谁就是占有者(第102页)[例如(见同页脚注4)在《那罗陀法<br />

典》中提到:“如果某一地段的占有者因贫穷而无力耕种,或者占有<br />

者身故或失踪,该地段的收益就属于直接从事耕种的人”。“一连五<br />

年 没 有 耕 种 的 土 地,就 被 认 为是无主的土地[亦即odes,<br />

{荒 地 }]”。 另 一 方面,在《摩奴法典》中就已有土地<br />

私有制的痕迹;例如在《那罗陀法典》第2编第11 章 全章中,都载<br />

有关于私人占有地地界的争执;有 许多细节谈到划定私人地界和<br />

恢复被侵占的占有地地界的规定<br />

[但所有这些情况也可能在并非私有财产的个体份地中发生!]<br />

(第103页)。<br />

马·柯瓦列夫斯基《公 社 土地占有制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(b)垦 殖(耕 种 )无人耕种的地段,每次都必须得到未耕土地<br />

(所谓荒芜地)的 所 有者即公社成员或公社首领(首长)的允许,这<br />

一点在《摩奴法典》中就已经作为取得土地私有权的方式肯定下<br />

来;后期所有法典也都谈到这一层。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的唯一<br />

重 要的区别× ① ,乃是须经{民族首领}(der Volksaltest,chef,<br />

ǔ cmapeǔ u )的 同 意,而不是象以前那样须经公社原来<br />

所有者的同意。距部落最初在某一定地区定居的时间越久,随着时<br />

间的推移变成了民族首领( m ǔ u )的 那 些 部 落首<br />

领(领袖)的权力也就增长得越大,他 们 权 力 的 增 长 主要表现在财<br />

① 文内和页旁的符号都是马克思手稿中原有的。—— 编者注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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