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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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儿子分余下的东西(第223 页 )。仍然处于父权{patriapotestas}之<br />

下 的 年 纪 最小的儿子比其他的儿子受优待(同上页)。 长 子 继承权<br />

……来……自首领(克兰的)。相 反 ,“英国的城市法”与“格尔芬”一<br />

样……却来自古代关于与父权相联系的家庭的观念(同上页)。 ①<br />

在 布 雷 亨 法 中 ,爱尔兰文fine{芬 }被 用 来 表 示 现 代 意义上的<br />

家族,代 表 塞 普特,代 表 部 落 等等(第231 页 )。爱尔兰家族允许收<br />

养。塞普特按规定的条件——FineTaccair 接受外来者;部落包括<br />

来自其他部落的逃亡者,这些逃亡者只是通过首领与部落联系(第<br />

231、232页)。<br />

沙 利 文 博 士 在 导 言 中 指 出 行 会 起 源 于古爱尔兰常见的放牧合<br />

作社;同一词也用来表示按契约结成的合伙团体以及由同一血统形成<br />

的共同继承人{co-heirsorco- parceners}的 团 体(第 232页)。<br />

“圣 者 之 族”或 亲属观念,被应用于寺院及其僧侣和主教,也被<br />

应用于宗教团体等的集体组织(第 236 页 及以下各页);总 寺 院 的<br />

主 持 和所有较小寺院的主持都是“comharbas”或 者说圣者的共同<br />

继承人(同上页)。《 古 制全书》有 整整一节讲收养法,其 中 极 为 详细<br />

地论述了一家接受另一家的孩子来抚养和教育时双方所承担的权<br />

利和义务(第241页及以下各页)。 这被列入“戈西普列德”{gos-<br />

sipred}(宗 教 的 亲属关系)一类(第 242页)。<br />

[同 一 母 亲 的 乳 汁 养 育 不 同 祖 源 的 孩 子 。 这 使 人 想 到 母 权 制 和<br />

由它而来的规则。可是梅恩好象还不明白这一点。]教学收养(第<br />

242页及以下各页)。<br />

亨 利 · 萨姆纳·梅恩《古代法制史讲演录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16 9<br />

① 自 此以下所摘录的是梅恩著作的第八章《原 始 观 念 的 发 展 和 传 播》。 —— 译者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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