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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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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名字;可是人们常常出于礼貌按照她们最大的孩子的名字称呼她<br />

们:“玛·西·阿诺”,即“某人之母”,但这只是一个客气的称呼,不<br />

算是一个名字。<br />

在低等人种中,首领们很少过问任何犯罪事件,除非该事件直<br />

接涉及或被认为涉及全体人民的利益。至于伤害个人的事件,每个<br />

人都应该自己保卫自己或为自己复仇。杜泰尔特(《加勒比诸岛<br />

史》第316 页 ;又见拉巴《美洲诸岛旅行记》第2卷第83 页 )说 :司<br />

法“在 加 勒 比 人 中 间 不 是 由 首长或什么官吏来掌管,而是象塔皮南<br />

布人一样,谁认为自己受到了伤害,谁就按照自己怒火的支配和力<br />

所能及的程度,向对方取得他认为自己应得的补偿;社会根本不管<br />

惩罚罪犯,如果有谁受到了伤害或凌辱而不力求复仇,他 就 会 受 到<br />

所有其余的人的轻蔑,被看做是一个懦夫,一个不值得敬重的人。”<br />

在北美的印第安人中间,如果有一个人被杀害了,“只有死者<br />

的家庭才有权实行报复,家庭成员在一起开会商议并做出决定。城<br />

镇或部落的统治者是不予插手或过问的”(《 美 洲考古学会学报》)。<br />

实际上似乎可以这样看:法规最初的目的与其说是惩罚犯罪者,不<br />

如说是限制和减弱受害一方所实行的报复(第317 页 )。<br />

合法的报复在量的方面常常是有严格规定的。例如在澳洲,<br />

“一种可以减罪的办法是,罪犯前来接受如下的考验:由一切认为<br />

自己是受害者的人向他抛掷长矛,或者是让人用长矛刺穿其身体<br />

的某些部分,如象大腿、小腿肚或腋窝。对所有一般的罪行都指定<br />

了肢体的哪一部分应接受矛刺,一个招致了这种刑罚的土人往往<br />

从容安静地伸出自己的腿让受害者去用矛刺穿”。这种刑罚在量的<br />

方面有严格的限制,所以如果有人在刺的时候一时失手或是出于<br />

其他原因超出了允许的限度—— 比方说损坏了股动脉—— 则此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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