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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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亨利·萨姆纳·梅恩《古代法制史讲演录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牲畜转移出郡守的司法辖区,郡守就会宣布扣押者破坏王国治安<br />

而予以逮捕{“hue and cry”},并 扣 下 他 的 价 值 比 他 未 交 出 的 牲<br />

畜 多 一 倍 的 牲 畜 ;这后 一 情 况 就 是“taking in withernam”{倒<br />

扣 押 }(同 上 页)。这 种 扣 押 、释 放 和 倒 扣 押 起初是杂乱无章的行动,<br />

由法律介入其中调节(同上页)。 扣 在 圈 中 {impounding}的 形 式 :<br />

牲 畜 被 扣 者 应 当 喂 牲 畜(他 仍 有所 有权 的 标志),扣 押 者 则 禁止役<br />

使牲畜—— 扣押财产权成为迫使赔偿损失的一种半合法的手段<br />

(第266 页 )。布 莱 克斯顿指出,免除某些财产如耕畜和劳动工具作<br />

扣押物,从而缓和扣押权,本意不是对所有主宽大为怀,而是因为<br />

没有耕作和做工的工具,债务人永远偿付不了他的债务(同上页)。<br />

这 一 程 序 的 最 后 的 —— 历史上也是最后的—— 一步是国王通过他<br />

的代理人郡守的干涉;即使郡守看到了他要看的牲畜,他 也不能采<br />

取什么行动,除非牲畜的主人准备提出保证,由法庭审理他和扣押<br />

者之间的问题;只有到那时国家的司法力量才起作用;司法权是通<br />

过郡守在有保证的情况下发还牲畜而实现的。扣押者失掉物质担<br />

保品—— 牲畜;牲畜的所有者负上个人责任;所以双方不得不最后<br />

请求司法仲裁(第 267 页 )。<br />

[这 整 个 司 法程序表明国家权力—— 即法庭—— 还没有牢固到<br />

使人一开始就服从其法律权威的程度。]<br />

几乎所有的蛮族法律都提到pignoratio 或 财 产 扣 押 。 西 哥 特 法 典<br />

{Lex Visigothorum }明 确 禁止这种作法;伦巴搪法典{Lex<br />

Lombardorum}允 许 在 简单提出偿付要求后这样做。撒利法典<br />

——根据德国最新的权威判断编纂于塔西佗时代与法兰克人入侵<br />

罗马帝国时代之间—— 含有非常确切的规定,对 这些规定佐姆最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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