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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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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52 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追荐亡亲,期满十年,就可以另立家庭<br />

[即不再属于不分居家庭](第109页)。<br />

其次,血缘关系的削弱,也表现在关于个人凭自己劳动、不花<br />

费家庭任何公共财物而获得的财产的立法规定中。根据瓦西什泰<br />

对《摩奴法典》所 作 的 解 释 ,可以假定在这部法典编纂的时代,凭个<br />

人劳动获得一定财产(动产 或 不动 产)的 家 庭 成 员 ,还 不能成为这<br />

种财产的唯一所有者,而 只是在分这种财产时—— 在家长去世以<br />

后——得到其中的双份(同上页)。<br />

起 初 ,“不花费家庭任何东西”而获得财产这个条件,是被人<br />

按照有利于家庭的精神来解释的。迦旃延、祈祷主和广博的注释<br />

(?)以及《密陀娑罗》 139 都 同意这种说法。[现在已出版(参看托·<br />

斯特兰奇爵士)维哲尼亚涅什瓦拉的《密陀娑罗》和伊穆塔·瓦<br />

哈纳的《析产论》(这两部论著专论继承法), 后 者 是 孟 加 拉 的 根<br />

本 大 法 ,前者则从贝纳勒斯起直至岛最南端,到处都被采用。“这<br />

两部论著,作为优良典范,已成为我们在英属印度全部领土的司<br />

法制度的基础,这个事实就可以证明这两部论著在其各自适用的<br />

领域内的权威性。” 斯特兰奇。]在较晚的法典中,家庭的利益大<br />

部分成为私人所得物的利益的牺牲品。《耶 遮 尼 雅 瓦 勒 基 雅 法 典》<br />

中 已 载 明 对 朋 友 所 送 的 礼 物,对新娘的嫁妆等物有独占的所有权<br />

(第110页)。<br />

从《摩 奴法典》时代起至《耶遮尼雅瓦勒基雅法典》和《 那 罗<br />

陀 法 典 》时 代 止 这 个 时 期 ,财 产 关 系 个 体 化 的 日 益 加 强 ,还<br />

有一个证明,这就是在后两部法典中,私人支配其所属财产的<br />

自由要广泛得多。根据《摩奴法典》,要 出 让 土 地 ,须 经 邻 人 即 氏 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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