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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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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全份地,“兹马拉” 的成员称为 “马赫宗”],第206页。<br />

作为国有土地或军事移民的土地而被占领的领土面积,由于<br />

没收确实叛乱的或被怀疑叛乱的氏族的财产而一代一代扩大起<br />

来。被没收的土地,大 部分都由当局通过贝克(或 贝 伊)公 开拍卖;<br />

这就促进了土地私有制(早由罗马人开其端)的 发 展 。 买 主大部分<br />

是土耳其居民中的私人;这样就逐渐产生了一大类私人土地占有<br />

者。他们的产权只是财政当局(Staats- Rent- Kammer ① )发 给 的<br />

一 种 字 据 ;字 据 确认地段已公开拍卖的事实和当局收到的买主应<br />

交的款项;字据称为“白特- 伊尔- 马尔”,并和购买、赠予、抵押的<br />

文契及其他有关地产的文契一样,享有法律上的承认(第 206页)。<br />

同 时 ,土耳 其 政 府 大 力 促 使 把 私 人地产集中到宗教和慈善机关手<br />

里。政府轻率地实行没收,加上税捐重担,常常使私人占有者把自<br />

己的产权转交给这些机关,即建立教田或“哈布”。[西迪·哈利尔,<br />

阿尔及利亚解释马立克教派学说的最大权威之一,认为私人不仅<br />

可以将某些土地或收入转交给别人为世袭所有,而 且也可以转交<br />

给别人暂时使用,这种暂时使用通常随着赠送者的去世而终止。]<br />

这样,他 们 就 摆脱了被没收的可能和税捐重担:交出产权的条件,<br />

是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对于转为教田的土地享有继续的、终身的、但<br />

多半是世袭的使用权,不过他现在必须向该机关缴纳货币税或实<br />

物 税(徭役金)(第 206、207 页)。 [主 要 文 件 载“阿 尔及利亚史学<br />

会”出版的《非洲评论》;见例如1861年该刊。]<br />

土耳其的统治根本没有导致印度斯坦那样的封建化 (在大莫<br />

卧儿统治衰落时期)。阻碍了这种情况发生的是阿尔及利亚军政权<br />

① 国 家 税 收 局 。 —— 译者注<br />

马·柯瓦列夫斯基《公 社 土地占有制》一 书 摘 要<br /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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