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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4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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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3 卡 · 马克 思<br />

的萌芽。<br />

几个这样的对偶制家庭常常居住在一座房子里<br />

[象南方斯拉夫人的几个专偶制家庭那样],<br />

构成一个共同的家户<br />

[象南方斯拉夫人那样,在某种程度上也象农奴解放前后的俄罗<br />

斯农民那样],<br />

在生活中实行共产制的原则。这一事实证明,家庭还是一个力量过<br />

于薄弱的组织,不足以单独去克服生活上的困难;但这种家庭却是<br />

建立在一男一女的婚姻的基础上的。这时妇女不仅仅限于是她的<br />

丈夫的主妻;生 育 子 女 有 助 于 婚姻关系的巩固和长久。<br />

在这里,婚姻不是以“感情”为基础,而是以方便和需要为基<br />

础。母亲们为自己的子女安排婚事预先并不征求他们同意或者让<br />

他们知道;因此,往往全不相识的人就结成婚姻关系;在适当的时<br />

候才通知他们什么时候要举行简单的结婚仪式。这就是易洛魁人<br />

以及其他许多印第安部落的习俗。结婚以前对新娘的氏族亲属赠<br />

送礼物成了这种婚约的特点,从而使婚姻带有购买的性质。婚姻关<br />

系只在夫妻双方两相情愿的时候继续保持。渐渐地,反对这种离异<br />

的社会舆论形成并巩固起来了;如果发生意见分歧,那末首先由双<br />

方氏族中的亲属设法调解。如果调解无效,妻子便离开她丈夫的<br />

家,带走她自己的财物,也带走子女(子女被认为属于妇女独有);<br />

如 果 在 共同家庭中妻子的亲属占居优势(通常都是如此),那 末 就<br />

是 丈 夫 离 开他妻子的家。由此可见,婚姻关系能否维持是由夫妻双<br />

方的意愿来决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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