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马克思恩格斯全集(1)(上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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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罗!既然自由的较高级的形式都被认为不合法,它的低级形<br />

式自然应当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了。在国家的权利没有得到承认的时<br />

候,个别公民的权利是毫无意义的。如果总的说来自由是合法的,不<br />

言而喻,某一特定形式的自由表现得越鲜明、越充分,自由的这一特<br />

定形式也就越合法。如果水螅由于身<strong>上</strong>有自然界的生命在微弱地跳<br />

动,就有生存的权利,那么,体内有生命奔腾怒吼着的狮子怎么会没<br />

有生存权利呢?<br />

如果说较高级的权利形式必须由较低级的权利形式来证实这一<br />

结论是正确的,那么把较低级的领域用作衡量较高级领域的尺度则<br />

是错误的了;这样一来,就会把在一定限度内是合理的规律歪曲成为<br />

可笑的东西,因为这是硬要要求这些规律不成为该领域的规律,而成<br />

为另一个更高级领域的规律。这正像我想强迫一个巨人住在侏儒的<br />

屋子里一样。<br />

行业自由、财产自由、信 仰 自 由 、新 闻 出版自由、审判自由,这一<br />

切都是同一个类即没有特定名称的一般自由的不同种。但是,由于相<br />

同而忘了差异,以至把一定的种用作衡量其他一切种的尺度、标准、<br />

领域,那岂不是完全错了?如果一种自由只有在其他各种自由背叛它<br />

们自己而自认是它的附庸时,它才允许它们存在,这是这种自由气量<br />

狭窄的表现。<br />

本PDF文件由S22PDF生成, S22PDF的版权由 郭力 所有 pdf@home.icm.ac.cn<br />

091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(第一篇论文)<br />

行业自由只是行业自由,而不是其他什么自由,因为在这种自由<br />

中,行业的本性是按其生命的内在原则不受阻挠地形成起来的。如果<br />

法院遵循它自己固有的法规而不遵循其他领域(如宗教)的 规律的<br />

话,审判自由就是审判自由。自由的每一特定领域就是特定领域的自<br />

由,同样,每一特定的生活方式就是特定自然的生活方式。要狮子遵<br />

循水螅的生命规律,这难道不是反常的要求吧?如果我这样去推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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